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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罗平(江底)至石林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释义

登记编号:云府登247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1号

现公布《罗平(江底)至石林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自2006年9月26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罗平(江底)至石林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曲靖市“十五”公路建设方案》,为加快我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的步伐,提高运输车辆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筹资建成罗平(江底)至陆良(召夸)、陆良(西桥)至石林一级公路(以下简称:江石公路)。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精神,本着“取之于车、还之于贷、有偿使用”的原则,对过往江石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条 为确保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得以稳定、健康、规范地实施,调动各方面修路建桥的积极性,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道324线江底至石林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云政复(2006)53号),结合江石公路沿线乡(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江石公路收费标准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道324线江底至石林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云政复(2006)53号)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江石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由市交通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罗平、师宗、陆良县政府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收费和路政管理工作由江石公路管理处负责办理;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第六条 罗平、师宗、陆良县公安部门应加大江石公路沿线“严打整治”力度,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建立和完善公众安全机制,建立治安防范网络,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确保江石公路安全畅通。

第七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江石公路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车辆通行费征收人员违反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或举报。

第九条 车辆通行费征收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持证上岗、文明服务。过往江石公路的车辆必须服从指挥,接受查验,按顺序交费。

第十条 车辆通行费征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征费政策,遵守各项征费规章制度,秉公办事,不得乱罚款和徇私舞弊。

第三章 车辆通行费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 征费车辆:凡通过江石公路的各类客货汽车、拖挂车、特种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汽车及胶轮机械车)、摩托车、简易机动车、军事部门运送非军事物资的车辆、低速载货车(农用车)和拖拉机运送非农用物资(运送农家肥料、粮食半成品、生产用农具除外)等机动车辆,除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暂定免征的车辆外,均应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二条 暂定免征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军事部门运送军事物资的车辆、低速载货车(农用车)和拖拉机运送农用物资(农家肥料、粮食半成品、生产用农具)的车辆暂定免征车辆通行费。除上述免征的车辆外,如因特殊情况,要求免征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须报市交通局核准后,方能办理免费手续,领取免费证并支付工本费。

第四章 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

第十三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06)53号文件批复,江石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分站收费,具体标准为:

一、各类车辆通过金鸡主道收费站、法雨主道收费站各站按表列标准计征

车辆类别 载重吨、座位 元/次

一类车 一吨及以下货车、十座及以下客车 18

二类车 一至三吨(含三吨)货车 27

三类车 十一至三十座(含三十座)客车 32

四类车 三至六吨(含六吨)货车 47

五类车 三十座以上客车及卧铺车 60

六类车 六至九吨(含九吨)货车 70

七类车 九至十二吨(含十二吨)货车 82

八类车 十二吨及以上货车 100

各型摩托车 5二、各类车辆通过大莫古主道收费站按表列标准计征

车辆类别 载重吨、座位 元/次

一类车 一吨及以下货车、十座及以下客车 12

二类车 一至三吨(含三吨)货车 17

三类车 十一至三十座(含三十座)客车 20

四类车 三至六吨(含六吨)货车 30

五类车 三十座以上客车及卧铺车 38

六类车 六至九吨(含九吨)货车 45

七类车 九至十二吨(含十二吨)货车 52

八类车 十二吨及以上货车 64

各型摩托车 3 第十四条 为方便车主交费,可以实行全程一次性交费(进站交费、出站验票),也可以实行分站交费(每通行一个站交一次费)。

第五章 车辆通行费包交办法

第十五条 为简便征费手续,减轻车户(主)的负担,根据云南省交通厅《车辆通行费包交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江石公路沿线以下范围的车辆,采取固定包交的办法计征车辆通行费:

一、江石公路沿线乡、镇(长底、板桥、钟山、旧屋基、罗雄、五龙、丹凤、葵山、雄壁、召夸、大莫古)的各类机动车。

二、江石公路沿线短途客、货车。

三、经常往返于罗平(江底)至陆良(召夸)、陆良(西桥)至石林的营运客车。

四、三十座以下卧铺车按三类车计算包交车辆通行费。

第十六条 包交车辆通行费的计算依据:

一、车辆通行费月包交比率按通行里程确定。

二、月包交天数按每月20天计算。

三、根据各类车型,确定每天往返的通行趟数(同一收费站往返一次按一趟计算)。江石公路沿线长底、板桥、钟山、旧屋基、罗雄、五龙、丹凤、葵山、雄壁、召夸、大莫古乡(镇)的短途客货车按每天两趟核定;其他车辆按每天一趟核定。

四、根据运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运线路班次,罗平至师宗、罗平至五龙、师宗至五龙的客车按每天一趟核定。

五、月包交车辆通行费计算公式:月包交车辆通行费=每趟收费标准×20天×包交比率×通行趟数。

六、江石公路沿线乡镇两轮摩托车,按每月6元包交车辆通行费。

第十七条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类通行车辆,按通行里程确定包交比率。

一、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10km以内,包交比率为10%。

二、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10—25km以内,包交比率为20%。

三、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25—40km以内,包交比率为30%。

四、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40—55km以内,包交比率为40%。

五、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55—70km以内,包交比率为50%。

六、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70—85km以内,包交比率为60%。

七、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85—100km以内,包交比率为70%。

八、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100—130km以内,包交比率为80%。

九、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130km以上,包交比率为100%。

第十八条 包交车辆通行费的车户(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江石公路金鸡、法雨或大莫古收费站签订“车辆通行费包交协议”,确定包交路段范围。超出包交路段范围通行其他收费站时,按该收费站征收标准交费。

第十九条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车辆,应按下列程序申办包交:

一、由申办单位或个人到江石公路各收费站领取《车辆通行费包交申办表》和《包交车辆明细表》(以下简称:《申办表》和《明细表》),认真填写两表内容,并加盖单位或村委会(办事处)、乡(镇)单位公章。

二、由申办单位或个人持《申办表》和《明细表》及《驾驶证》、《行车证》、《身份证》复印件到江石公路各收费站审核,报江石公路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条 对车辆通行费包交实行按季度办理。办理时间:每季度月末10日至25日,办理下季度包交车辆通行费手续。包交证一经核发,在其有效期内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包交证应视为有价票证严格管理,设立包交证印制、核发、登销明细账,由专人负责监印、核发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车辆通过收费站时,驾驶员应主动出示包交证,收费员应对车辆号牌、有效期限、专用印章等进行严格查验。车辆通行费督查部门要对是否认真查验包交证进行严格监督。

第二十三条 凡遗失、损毁包交证的,在其核发的有效时限内,应及时补办新证。凡未按期申办包交车辆通行费手续或换发包交证的,应延期至下一次申办或换发。

第二十四条 对车证不符及转借、涂改、伪造包交证的,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包交证。同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车户(主)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内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而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征费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纳入专户存储,按照“统收统还、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负责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江石公路管理处应将全部收入存在银行开立的“通行费收入上解专户”。同时,向市交通局和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报送收入月报表及向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报送票据收发结存月报表,年终报送财务收入结算。

第二十七条 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除按规定支付必要的江石公路所需正常的养护、大中修、水毁抢修等工程费用,缴纳税金,收费机构和公司经费外,其余部份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及利息。

第二十八条 江石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及收费机构经费的年度收支计划,由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负责编制报市交通局批准执行。

第七章 征费票证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收取车辆通行费,票证必须开具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负责发放及核销,票证印有“江石一级公路专用”及“偿还贷款”字样,其票证种类为:

一、机开定额票:面值为叁元、伍元、壹拾贰元、壹拾柒元、壹拾捌元、贰拾元、贰拾柒元、叁拾元、叁拾贰元、叁拾捌元、肆拾伍元、肆拾柒元、伍拾贰元、陆拾元、陆拾肆元、柒拾元、捌拾贰元、壹佰元十八种。

二、发票(一式三联,限于固定包交车辆使用)。

第三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由云南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执行本实施办法,有以下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市交通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发现江石公路及其设施重大隐患,及时报告或者排除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

二、在江石公路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同破坏江石公路及盗窃、损坏其设施的行为作斗争的。

四、检举、揭发偷、漏车辆通行费或者伪造车辆通行费票证的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逃交、拒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根据《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责令其停车,补交车辆通行费,并处车辆通行费5倍以下罚款。

在交纳车辆通行费过程中,故意阻碍车辆正常通行的,处2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收取的罚款,不得自行使用,必须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大吨小标车辆,由“治超”点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除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其余有关车辆通行费的征收问题仍按《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9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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