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绿色产业法学 |
释义 | 一、绿色产业法学绿色产业法学是对绿色产业法进行理论性、系统性研究的法学子学科。作为研究对象的绿色产业法,可以从两大角度界定:从产业法角度来看,产业法分为广义、次广义、狭义的产业法,绿色产业法也可做类似理解。广义的绿色产业法包括促进传统产业绿色化和现代绿色产业发展的一切相关法律。次广义的绿色产业法则主要包括产业政策角度的绿色产业政策法。狭义的绿色产业法主要分别指具体的绿色农业法、绿色工业法、绿色能源法、绿色建筑法、绿色贸易法等部门、行业法。从环境法的角度来看,环境法具有其核心领域,如自然保护法、土地法、水法、公害(污染)防治法、化学物品法等;另一方面又与其他部门法具有交叉关系。环境法与经济法的交叉更多地体现在环境法与产业政策法的交叉上,环境法具有了更为突出的产业政策性,形成了所谓绿色产业法。 二、绿色产业法学的学科定位环境资源法需要发展是毫无疑问的,例如人口、资源、环境法的一体化研究,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制定,循环经济指导下的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等。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生态性”要求环境资源法制建设要更为注重区域性。这是因为真正的生态系统不单纯是“点”、“线”、“环”组成的,而更多的是“面”和“体”。但在我们的环境法制(特别是在“法律”层面上)建设中,立法更多地集中在“点”上(末端治理的法律多),“线”已经有所体现(例如清洁生产法),体现“环”、“面”、“体”的法律几近空白。例如污染防治法,从注重“点”(末端治理),发展到重视“线”(从摇篮到坟墓),再到重视“环”(从摇篮到坟墓再到摇篮),如今需要更为注重“面”和“体”(流域治理、生态工业园区、立体农业等)。 我国的社会实践中已经有了较多的生态工业园区、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生态县、生态省等,而我们相应的法律建设却是滞后的。要从根本上改变理论研究落后于社会实践、上层建筑不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局面,就要促进环境资源法的发展。要通过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这个链条,促进法律的变革与发展。抓住先进生产力这个“触发点”,促进环境资源法的发展。当前,这个“触发点”之一就是21世纪的朝阳产业——绿色产业。就环境资源法而言,变革已有的环境保护法、资源法等子部门法的同时,还要积极构建一个新的子部门法——绿色产业法。环境资源工作的产业化,以及人们对清洁产品、清洁技术的追求,促成了绿色产业的诞生。绿色产业是新生产力的代表。绿色产业的“产业性”要求有新的上层建筑——新一代环境法与其相适应。因此,我国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也有必要制定《生态工业园区法》、《区域生态建设法》、《生态恢复产业化法》、《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等。 绿色产业法的迅猛发展,引发了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的变革,形成了新的子学科--绿色产业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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