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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陆奋飞
释义

陆奋飞(约1592-约1657),宿迁市宿城区人。1618年(明万历四十六年)举人。

1626年,总河、总漕两都府拟议开凿宿迁境内马陵山,辟一条水道。陆奋飞上书,历陈此举八害,此议因此废止。

1631年(明思宗崇祯四年),陆奋飞中进士。先任推官,后改嘉兴府教授。其间曾受理一案,有人以千金贿洛他,陆奋飞坚拒不纳。后有人就此事问他,他回答说:“一时之利,终身之悔也。”此话一时传为名言。

后迁南京国子监助教。靖江某监生应纳粮米450石,交纳后而监生死亡。胥吏趁机中饱私囊,事后反逮治监生家人,以至有一弟六仆受牵累而死。监生的友人激于义愤,主动代坐牢狱。陆奋飞对此事极为愤慨,极力为其申辩,事情得以澄清。

后升工部营缮司主事,因母逝而去职服丧。适逢皇帝下诏求直言,于是陆奋飞上书朝廷,请改五年恤刑为一年一恤。这个意见得到崇祯皇帝的赞许和采纳,减轻了刑囚的冤滞,改良了明朝的刑法。

守丧期满后,任兵部车驾司员外郎,不久告假还乡。1641年,周延儒再任首辅,陆奋飞上书,柬请缓征、省刑、停工、起废、养士5事。主张立即起用谏官刘宗周、陈子壮、周镳、金铉等人。

后任户部福建司郎中,兼饶州府知府。任上因镇压当地农民起义,被晋升九江道参议。后辞官回宿迁,不久明朝覆亡。于是退居县东北白鹿湖以东的东柳洲,以明朝遗老自居,与兄弟子侄饮酒赋诗,沉于佛教,优游10余年,著有《云液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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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