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鲁山县水利局 |
释义 | 主要职能 (一)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渔业法》等水利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水行政复议,组织起草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县水利工作的有关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制订全县水利水电投资年度计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制订全县及跨乡(镇)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县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处处理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纠纷;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组织、管理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和省、市资源环境与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域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道、水库的水量和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制定全县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水域开发利用及多种经济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全县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编制、审查全县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八)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河道、水库及河滩地的治理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性的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主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供水和人蓄饮水工作;参与指导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 (十)主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指导全县水利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对外水利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洪抗旱工作,对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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