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芦汉铁路借款合同 |
释义 | 光绪二十三年(1897)四月二十六日,清督办铁路大臣盛宣怀与比利时银行团代表在武昌签订了《芦汉铁路借款合同》,此为草合同。六月二十八日,在上海签订了正式合同――《芦汉铁路借款续增合同》。光绪二十四年(1898)五月八日,又在上海改订正合同――《芦汉铁路比国借款续订详细合同》。规定:借款总额为四百五十万英镑,年息五厘,按九折交付;偿还期为三十年;以本铁路及其所属一切产业为担保;由比国银行团派员监督铁路修筑、经营铁路营业;筑路所需材料,除汉阳铁厂提供一部分外,皆由比国银行团承办。比利时银行团受俄、法集团支持。俄、法正是通过比利时银行团出面,取得了芦汉铁路的投资、修筑和经营权。俄国的势力从此可由东北直趋南下,伸入河北、河南、湖北广大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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