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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六盘水市钟山区工勤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释义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聘用工勤人员行为,严格控制工勤人员和工资总额的过快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六盘水市市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聘用工勤人员是指经人事劳动部门会同用工单位,通过公开考核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未经人事劳动部门考核,各单位自聘人员不在本办法内。

第三条 凡空缺的工勤岗位,由用人单位填写《六盘水市钟山区聘用工勤人员计划申报表》报区编办,区编办根据申报单位需求审批用工计划,面向社会公开考聘工勤人员。

第四条 面向社会公开考聘工勤人员,对符合钟山区安置政策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城镇复退军人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五条 面向社会公开聘用工勤人员,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和用工单位进行考核,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1至3年以内期限的聘用合同,明确职责、任务、待遇等事项,并按规定进行聘用合同鉴证。

第六条 面向社会公开聘用工勤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用工单位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确定。出差补助、其他津补贴和年终奖金按聘用单位规定发给。

第七条 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的工勤人员发生公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六盘水市工伤保险细则(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的工勤人员在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医疗终结,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在本期聘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聘用合同,根据本人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长短,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其具体标准为: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的工勤人员,必须按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可按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缴纳工伤、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从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聘用工勤人员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如用人单位工作需要、被聘用工勤人员本人同意,经年度考核合格,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聘用合同,并报人事劳动部门鉴证。

第十一条 经区人事劳动部门考核确定聘用的工勤人员,其在最后一个单位被聘用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与被招考聘用为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招考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后的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二条 经区人事劳动部门招考聘用在技术工人岗位上从事技术工人工作的工勤人员,按照贵州省人事厅黔人资〔1996〕1号、黔人资〔1998〕74号文件有关规定申报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评。

第十三条 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的工勤人员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医疗期内或医疗终结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一般不得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如果聘用的工勤人员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当月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聘用工勤人员如因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缓刑)、被劳动教养及其他违纪行为被处罚或行政处理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用人单位不能履行合同或经考试入学、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等原因,受聘人员可以提出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申请,但必须提前30天向单位递交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参照《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黔人通〔2001〕132号),对聘用的工勤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钟山经济开发区及乡(镇)、街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钟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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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7: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