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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六盘水市钟山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定试行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估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物品损失,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计委《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计经调〔2000〕1789号)及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价〔2001〕3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定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受损物进行价格鉴定评估工作。

第四条 公安交通事故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车载物品、道路、地面附着物、各类设施及其它物品损失需要确定金额的,应委托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物损价格鉴定。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委托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定时,应填写统一印制的《六盘水市钟山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鉴定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车辆单位(车主)、车辆型号、牌号;受损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资料。由当事人持《委托书》到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点),进行价格鉴定评估。

第六条 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定评估,应按照国家的价格政策,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价格鉴定评估。

第七条 车辆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本着以修为主、既保障受损车辆、物品修复后的安全使用寿命或基本功能,又体现公平合理、经济节约的原则。对受损物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修复实际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评定其经济损失。对损坏严重、难以修复的,则按该物在事故发生前的实际价格作损失价格鉴定评估。

第八条 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应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另有约定的除外),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六盘水市钟山区道路交通事故受损车辆、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并将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划分交通事故等级,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的依据。

第九条 委托机关或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鉴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六盘水市钟山区道路交通事故受损车辆、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7日内,可要求向原委托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或者向原委托鉴定机构的上一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按贵州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并出具行政事业性通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资金管理。鉴定费用由车物当事人预付、也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预付。待事故处理时,由责任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支付。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确定后,由车辆所有人在确定的价格范围内自行选择修理厂家修复,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指定或变相指定修理厂家。

第十二条 对机动车转向、制动等涉及安全行驶系统损失的,修复后须经机动车安全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从事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依法、公平、公开、公正、合理进行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对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致使评估结论失实,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六盘水市钟山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定评估实施细则,由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价局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钟山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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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3: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