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六盘水市钟山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加强钟山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根据《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的通知》、《贵州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试行办法》、《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钟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股份、“三资”、民营企业)等依照本办法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转业士官和从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0年的城镇复员士官。 第四条 区民政局负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具体工作,发改、财政、经贸、人劳、编办、教育、税务、工商、公安、粮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区民政局共同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条 退役士兵应转变就业观念,顾全大局,服从分配,发扬军队光荣传统,为钟山区“三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六条 退役士兵的安置,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全面推行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多形式的安置办法。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表彰和奖励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城镇籍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安置。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区行政、事业单位空编工勤岗位,面向退役士兵公开招考。在招考安置中,同等条件下立功受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优先。 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逐步扩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比例,逐步形成以自谋职业为主,安置就业为辅的工作格局。 第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按规定参照城镇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区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管。一经录用,区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为其办理转接等手续。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义务兵按全区上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转业士官按全区上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二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享受以下扶持就业优惠政策: (一)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二)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减免相应税收。 (三)劳动部门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四)卫生部门减免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办证费。 (五)文体部门减免文化经营许可证办证费。 (六)各有关部门减免各类管理费、保证金、治安联防费等。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须服从组织分配,对已安排就业单位的,在接到分配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若当月不办理报到手续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档案转移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镇乡(街道),视为待业人员。对用人单位已经接收的,若不按时报到,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履行退役士兵安置义务,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对侵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由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省、市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具体问题由涉及部门负责解释。原《六盘水市钟山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钟府办发〔2003〕195号)同时废止。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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