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六盘水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贵州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信息的发布活动。 本规定所称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符合《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招标项目。 本规定所称招标信息是指与招标有关的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投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投标监督执法、招投标诚信记录等信息。 第三条 招标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分布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初步方案中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信息,同时在市政府网站发布招标信息,其内容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必须相同。 第五条 招标信息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潜在的投标人和社会公众对招标信息的获取。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 (二)招标人的名称及联系电话,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的,应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四)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方法、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发放时间; (六)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办法及投标截止日期。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有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在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 (二)在2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和《六盘水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项目尚未达到招标条件,擅自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 (三)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四)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 (五)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六)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 (七)在2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信息发布活动,限制招标信息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市政府网站管理人员按照本规定要求,明确专人负责,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和其他招标投标信息,并建立招标信息统计制度。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招标公告和后续信息的发布、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并受理有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发布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本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商有关部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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