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六盘水市市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非税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使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行政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二)专项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等。 (三)彩票资金收入:按照国家规定,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财政专项资金。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使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五)罚没收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源(资产)通过出租、出售、出让、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八)其他收入:包括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和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主管市级非税收入,负责市级非税收入的资金管理、票据管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非税收入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全部缴入市级国库或市级财政专户。执收单位应当编制年度非税收入计划,编制收入计划时,原则上不能低于上年收入完成数。 第五条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主要形式。 (一)单位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和场地出租收入。 土地、门面等国有资产不允许搞个人参股。原利用土地、门面等国有资产搞个人参股的,必须进行清退。由单位提出清退方案(附原参股协议、职工参股证明等)报市财政局审核,清退资金从单位收取缴入财政专户的出租收入中安排,统一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由单位从年度部门预算中清退个人股金, (二)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如利用无形资产出让、转让取得的收入;特许经营权、新闻出版或广播影视单位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合办学取得的收入等。 第六条 单位利用国有资源(资产)经营时,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租或合作对象。招标、谈判结果在本单位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出租国有资产面积在200M2(含200M2)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公开招租;出租国有资产面积在200M2以上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公益性国有资产的经营出租,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出租国有资产的租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况确需超过5年的,需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 第七条 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收入征缴工作,确保完成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收入计划,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确需减免的,必须严格按照减免程序进行审批。 (一)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在政策性规定范围内需缓征、减征、免征的,由受益单位向执收单位提出减免申请报告。执收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签注意见后送执收单位执行。 (二)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属非政策性减免的,由受益单位向执收单位提出减免申请报告。执收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非政策性减免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减免批示送执收单位,办理退款手续。 (三)罚没收入的减免由执法单位根据执法权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履行非税收入职能所需的支出按综合预算原则纳入部门预算,并按收入完成进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执收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收入、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收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生活污水处理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由政府统筹安排,不列入单位部门预算支出;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交易服务费、公路赔(补)偿费在安排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后,剩余部分由政府统筹调剂使用。 第九条 实行非税收入年度目标考核制度。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准的部门预算下达各单位年度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征收计划,对各单位非税收入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征收考核机制。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出租汽车经营权收入、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收入、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按当年完成收入的2%安排征收工作经费;生活污水处理费按当年完成收入的5%安排征收工作经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按当年完成收入的0.5%安排征收工作经费。 排污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按当年完成收入的1%安排征收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扣除税金、土地收益金等)按收入的30%安排征收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除上述第九、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外,执收单位比年度计划超收的收入,按以下规定安排征收工作经费: (一)超收收入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按超收部分的40%安排征收工作经费; (二)超收收入在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按超收部分的35%安排征收工作经费; (三)超收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按超收部分的25%安排征收工作经费。 以上比例采取超额累进制,分段计算。 第十三条 对提取征收工作经费和超额完成年度征收计划的单位,在公用经费定员定额标准之外,将安排的征收工作经费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和补充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对不能完成年度收入计划的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在下一年度适当扣减责任单位预算内公用经费。 第十五条 罚没收入不下达征收计划,按完成情况,安排一定的办案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加强对非税收入收取、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按照规定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及时足额收取非税收入。无政策性减收因素没有完成年度收入计划的,相应减少单位的支出计划。 拒不上交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财政部门领购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和检查等制度,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严格执行“验旧换新”、“票据领用证”和“票据年审”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收取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 违反规定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后30日起施行,市级制定的原有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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