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
释义 |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杜绝随意开采地下水,改善市中心城区地质环境,保障市中心城区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现就全市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取水许可,严禁无证取水 在市中心城区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地区,严禁新增开采地下水许可事项;其他地方需要申请取用地下水的单位、个人或组织必须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改(扩)建项目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在全市范围内,严禁无证取用地下水。 二、严格规范管理,依法征收水资源费 各县、特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地下水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抽采地下水管理,严格执行“四个一”管理制度,即一证(取水许可证)、一表(计量设施)、一牌(自备水源井牌号)、一卡(档案管理卡),及时了解和定期检查取水单位的用水情况;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必须安装经法定计量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计量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取水计量设施因故损坏的,应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加大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取水行为 各县、特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取水的单位、个人或组织予以严肃查处,规范辖区内的取水行为。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修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三)因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四、关闭市中心城区自备水源井(地下水) 为改善市中心城区地质环境,保障市中心城区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辖区,由水城县水利局和钟山区水利局负责对市中心城区自备水源井实施关闭。 (一)凡在市中心城区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单位、个人或组织,全部按计划关闭其自备水源井,统一由城市供水管网供水。 (二)市中心城区关闭自备水源井工作按照“供关同步,区别轻重缓急,逐步到位,确保单位和居民生产、生活用水正常供应”的原则,2007年7月31日前,逐步关闭完可连接城市供水管网的所有单位、个人或组织的自备水源井。 (三)其自备水源井列入关闭计划的单位、个人或组织,应主动与供水部门联系办理联结供水管网事宜,供水单位也应积极完善相关管网设施,保证各关闭自备水源的单位、个人和组织的生产、生活用水。 (四)对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确有特殊原因短期内不能关闭的自备水源井和市中心城区以外的自备水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进行监督管理,必须完善取水许可手续、安装计量设施、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五)市中心城区关闭自备水源井工作过程中,市水利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并对关闭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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