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刘欣宁 |
释义 | 学术背景我国台湾地区著名的女历史学者,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助理。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硕士 (2002.09-2006.06),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博士后。 主要学术论著学位论文:《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论汉初的继承制度》(台北: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6)。 专书:《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论汉初的继承制度》(台湾大学文史丛刊,台北:国立台湾大学,2007)。 论文:〈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121-107-108-109简釈読および汉律における量刑原则について〉(太田麻衣子译),《古代文化》62.3 (2010.12):53-64。 〈秦汉律における同居の连坐〉,《东洋史研究》70.1 (2011.06):1-34。 书评:〈陶安あんど《秦汉刑罚体系の研究》述评〉,《法制史研究》16 (2009.12):359-373。 会议论文 :〈居延汉简所见住居与里制──从田舍谈起〉,发表於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主办,「第三届古文字与古代史」国际学术研讨会,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1年3月25-27日。 〈秦汉律令中的同居连坐〉,发表於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主办,「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学术研讨会,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6月3-5日。 其它:〈里耶户籍简牍与「小上造」再探〉,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网站, 研究旨趣时间长廊中的变与不变,向来是历史学最富魅力的课题。有志研究古代史者,更无法回避古今关系的问题,无奈问题意识始终受到史料的高度制约。上个世纪开始简牍等文献的出土,似乎使某些过往无从讨论的问题透出了一丝曙光。 其硕士论文即是藉由湖北张家山地区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竹简,重建汉初的继承制度。尽管以具体而微的「继承」为题,以局促的「汉初」为断,我更期待能在细致研究的基础上,窥探中国古代社会的特质,掌握古代以降的发展趋势。研究认为,汉初继承战国及秦,处於古典封建蜕变为传统郡县的开端,许多封建时代的要素以崭新的姿态留存下来,如阶级性的身分制、国家计户授田宅制、单一继承人制等等,这些在後世都随著时间而逐渐消失。另一方面,儒家经典在汉初尚未取得支配地位,经典所保留或建构的古典要素(如丧服)对律令的渗透,从王莽到西晋经过数百年的酝酿,才具体化成为中国法制史下一个阶段的特色。对於传统中国社会一些典型的认识,往往来自唐宋以下社会,不见得能无限上推。而无论探究由封建到郡县,或汉唐之间的变化,汉初恐怕都相当关键。 如此一尝试所示,简牍等出土文献提供的补充,有助於打破中国社会发展的静态印象,其重要性已无庸赘言。然而出土文献如何正确解读,与传世史料的关系如何拿捏,仍有许多努力的空间。未来十年,我希望继续在此一工作中略尽棉薄之力,并将焦点集中於法律及行政文书之研究。虽以法律、制度史为研究标的,实欲以此为媒介揭露国家制度与社会生活的互动,关心的毋宁是人的生活、处境与人际关系问题。具体研究焦点计画摆在「家」与「户」的观念及规范,在汉唐间如何演变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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