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琉法修好条约 |
释义 | 《琉法修好条约》是琉球国与法兰西帝国于1855年11月24日(清朝咸丰五年九月廿七)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1855年11月6日(咸丰5年9月27日),法国Nicolas François Guerlain率三只法国军舰至那霸港,要求与琉球国签订条约。翌日双方达成协议。11月16日,琉方要求修正条约案,被法方拒绝。11月22日,琉球再次要求修正条约案,Guerlain部下士兵约40人用武力威胁琉方代表尚景保,强迫他同意接受原案。两天以后,Guerlain与尚景保正式签订条约并互换文件。 全权代表 琉球王国: 尚景保、马良才、翁德祐 法兰西帝国:Nicolas François Guerlain 主要内容 法国人自由贸易 提供法国船舶薪水 对法国船漂流民的救助并引渡 承认法国领事裁判权 设置法国人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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