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灵璧县信访专员选任暂行办法 |
释义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领导干部联系群众、服务基层的意识和应对复杂局面、化解矛盾、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切实做好我县信访工作,根据省、市委关于建立信访专员制度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在县信访局设置县信访专员。专职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信访案件。 二、选拔范围: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工作部门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等单位,2004年以来新任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分期分批选派到县信访局任县信访专员。 三、县信访专员每批选派3—5人,时间一般为半年。具体人员由县委组织部研究确定,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由县信访局负责。 四、县信访专员确定后,由县委组织部向其新任职单位党组(党委、支部)和县信访局发出县信访专员任职通知。县信访专员暂不参加新提拔任职单位工作分工,专职从事县信访专员工作。上岗前先集中培训,学习了解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工作规程。担任县信访专员期间,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完成办信、接待来访和协调处理信访案件任务。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实在在解决信访问题。 五、县信访专员工作期满,由本人进行工作小结,县委组织部、县信访局组织考核。实行试用期的新任副科级领导干部,其担任县信访专员的时间计入任职试用期。 六、担任县信访专员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以及公务用车、差旅费用等由新任职单位负责,办公场所、办公用品等由县信访局负责。 七、新任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县信访专员,是县委培养锻炼干部,加强信访工作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县信访专员开展工作。 八、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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