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零成本行善 |
释义 | 2012年3月12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国家应该尽快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同时设专门法条对其进行保护,更要设重奖鼓励见义勇为,使之成为扬善的风向标。同时,对恶意诬告者应立法严惩,让见义勇为者真正“善有善报”,并受到全社会应有的尊重。 首先,政府应立法对诬告讹诈者和见死不救者明确定罪。诬告讹诈事件不时发生,造成了恶劣的恐吓效应,使得人们不敢救人。这种恩将仇报的做法,大大稀释了社会的道德浓度。当行善还要“自证清白”,当讹诈见义勇为者不需任何代价,那见义勇为者还有何尊严?同时,用法律来强制规范“见死不救”行为,明确其中的责任和义务,以法律的正义与刚性去加强道德防线,去推动道德标准的提升。 其次,政府应立法重奖激励见义勇为行为。政府应该多途径尝试,让“奖善”制度化,制定具体化、规范化的奖善措施,让惩恶扬善成为一种社会导向。重奖见义勇为除了一次性给予重金奖励或补偿以外,还应建立完善其他方面如医疗救助、子女抚养等社会保障机制,持续性地关怀英雄的日常生活;政府还应当鼓励各地方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努力地拓展奖善资金的来源。 第三,政府应立法破解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风险,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进行统一,对见义勇为过程中造成的对第三人人身及财产损失等赔偿进行明确,鼓励各地成立“见义勇为维权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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