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临沂市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意见》(临办发〔2008〕16号)文件精神,设立临沂市信息化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沂市信息化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专项用于支持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社会信息化推广应用和信息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市信息产业局负责项目管理。每年根据国家、省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及市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产业发展重点,发布年度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四条 使用信息化专项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体现政府导向支持的基础上,实行专家评估论证的办法,面向全市受理项目申请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原则第五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方向和范围为: (一)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用于支持企业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二)社会信息化推广应用。用于支持改善民生、社会普遍受益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开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社会信息化工程建设,积极推进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化进程。 (三)信息产业发展。用于支持新产品的研究创新与产业化;支持软件及数字内容产品开发及产业化、软件工程研发中心建设、软件企业认证。 第六条 支持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为广阔的市场前景和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同时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产业和产品升级,促进节能减排,提高核心竞争力; (二)我市急需的信息资源开发、网络平台、应用系统和安全系统建设,促进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等;? (三)促进软件产业发展,重点开发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数字内容产业、信息服务外包、共享资源及服务平台建设; (四)能够促进省及省以上信息产业等专项资金项目的培育,或加快项目产业化进程; (五)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解决科研开发、产品生产和产业链中关键技术的“瓶颈”问题; (六)推动信息技术成果转化、产学研联合、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章 资金扶持对象及条件第七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是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科研机构等。 第八条 申请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的意识和能力。? (二)连续经营超过三年,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九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企事业单位:中方股份低于50%的中外合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良的企事业单位等。 第十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不符合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和服务性项目、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等。 第十一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一般采取无偿补助、贴息的方式。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 市属单位直接向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县(区)属单位向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联合上报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企业和科研机构原则上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以往已立项但项目未完成前,不得申请本项资金。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需如实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临沂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可以说明项目先进性、成熟性、可行性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查新咨询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有效证明),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资金计划的批准文件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证明等); (五)经中介机构审定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近三年的纳税证明。 第十五条 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初审)。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要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数据可靠,审核推荐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如弄虚作假,将视情暂停或取消项目推荐、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立项审查。对通过受理审查(初审)后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包括技术审查、实地考察、项目答辩、专家评审以及评估论证等,然后提出立项审查意见。进行立项审查的项目必须通过受理审查(初审)。对不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没按规定要求申报项目材料以及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对全市重大产品、技术或系统的开发及产业化可采取招标方式。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立项审查结果下达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企业获得的无偿资助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其他单位获得资金支持,按相关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用款单位要按照财务规章制度,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虚报、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如数收回补助资金,同时取消有关单位今后申请本项资金资格。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向同级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报送资金使用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必须的资料印刷、会议费、专家或机构的项目评估、评审费等方面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市信息产业局和各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反映汇报有关情况,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二十四条 业已立项的单位每季度要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县区属单位通过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送市信息产业局,市属单位直接报送市信息产业局。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第二十六条 凡经批准列入临沂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包括电子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下同)项目计划的项目,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合同文本、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与科学性。 第二十八条 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是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县区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须组建验收专家委员会 ,由主持验收部门聘请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申请应在项目完成后的两个月内提出。如在项目可行性报告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划任务,但在两个月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须向市信息产业局提交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市信息产业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程序、需要的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由市信息产业局制定发布。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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