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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临翔区老年大学章程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临翔区老年大学是临翔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的以当地离退休干部、职工和社会其他老年人为对象的学校。是临翔对辖区离退休人员和社会其他老年人实施终身教育的基本组织形式,其性质为老年人非学历性教育。

第二条 临翔区老年大学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老有所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方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继承和弘扬延安精神,按“教其所需、授其所益”的原则,努力组织老年课堂教学、热情关心下一代工作,积极支持各老年团体和协会开展健康向上的各种文体活动,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好为老年人服务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临翔区老年大学与区老干部活动中心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工作班子;实行团体学员制;与各乡镇(街道)老年活动团体紧密联系、互相交流,不断 壮大发展辖区内各团体协会,个人通过自愿申请报名, 经批准即可成为为区老年大学学员。

第四条 临翔区老年大学的职责是:(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对区内外各团体和学员进行联络、协调、服务;(3)组织适应老年人需求的各类培训讲座,开展各类文艺体育活动;(4)引导老同志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经济社会发展调查研究,向各级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意见,在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中为党和政府当好参谋助手。(5)组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文化科技扶贫、技术咨询、在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临翔区老年大学通过各团体学员的活动,加强同全区内外老年朋友的团结,增进各老年组织、社区文体活动指导站、各民族老年朋友文艺爱好者之间、老中青文艺爱好者之间的友谊,积极促进各团体学员与区内外老年人组织的交往。

第六条 临翔区老年大学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老年人的各种权益,在学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七条 临翔区老年大学和各团体学员,根据有关政策、法律、视需要和可能,可自筹资金开办为文化界服务的产业,促进老年人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 学员及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 承认本大学章程,按其交纳学费,并在其中积极参加学习活动,认真履行义务者,通过自愿报名批准,可获得本大学学员。

学制为三年,对学完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学员,由老年大学颁发结业证书。学员可在老年大学内学习多门课程,获取多门证书。

第九条 学员义务:遵守本大学章程;维护校内外团结;按期(半年一次)缴纳学费;积极参加本大学和各部门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学员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受教育权利;有参加保健活动的权利;有参加社会活动、实现自我价值的权利;有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对不称职的领导人员提出罢免的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优秀学员评选活动,对学习成绩优秀、发挥作用事迹突出,经全体学员评选推荐,校务委员会审核批准,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学员有退学的自由,但必须由本人申请报所属部门备案。学员在三个月内不参加部门活动,不缴纳学费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学员严重违反本大学章程,经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停止或取消其学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临翔区老年大学由区委组织部,区委老干部局直接领导接受上级组织部门,老干部在部门和老年大学的指导。临翔老年大学设校务委员会,委员会聘请区委分关领导为名誉校长,内设校长1名,由区老干局长担任。设副校长2名,(其中常务副校长一名)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安排,处理日常工作事务。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政治时事,法律法规,政策学习培训,健康保健课,文体艺术学习活动等,设综合办公室一个,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安排及处理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凡自愿为老年大学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爱好和专长,申请承担相应工作。 第十六条 临翔区老年大学领导班子任期三年,三年改选一次,由辖区各部门推选校务委员,任命和选举产生校长、副校长、办公室负责人,报主管部门及社团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七条 临翔区老年大学的经费来源:(一)区财政补助;(二)社会赞助;(三)学员赞助;(四)开办经济实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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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