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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
释义

根据《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海市机构改革的通知》(台市委发[2001]76号),设置临海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职能调整,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估。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制订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审核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地方)标准及环境保护的行业标准;负责全市环境标准执行及功能区划管理。 (四)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五)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按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可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的申请书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监督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实施;指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六)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推动本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七)负责环境监理工作,组织环境监理网络建设,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组织现场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解处理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

(八)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验审、排污收费管理和限期治理工作;监督实施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负责国外环保专项资金贷款、赠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九)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十)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负责组织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环保产品认证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督制度和规范;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状况;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教育、宣传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对电磁辐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三)统一管理局机关及直属机构的人员和财物。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台州市环保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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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0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