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林口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
释义 | 为了规范林口县中小学学籍管理,提高中小学校管理的工作质量,根据《牡丹江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转 学1、学生不得任意转学。学生如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可准予转学:因家长工作调动,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乡迁移者;在县内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路途较远、不能就近入学者。 2、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或家长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审核户口、父母调动工作证明或房照等有关证件后,开出全县统一的准转证。学生本人或家长持以上证件和准转证到转出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批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准转证存根。转出学校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准转证开出转学证、出具学籍档案,再经转入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验讫后,方可正式转出或转入。转入镇内中小学就读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时,首先经教育局同意开出准转通知单后各学校方可开出准转证。外来务工人员在为子女办理入学时须持暂住证、进城务工证、原就读学校所在地中心校出示的借读证明,经教育局审批后办理就读手续。 3、转学一般转入家庭新住址附近的学校就近入学。如该校学额过大,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所选学校的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4、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擅自接收非本学区内的转学学生,更不得擅自接收无学籍或转学手续不健全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本学区内手续完备的正常转学学生。学校接收学生一律不举行入学考试。 5、学生转学必须转入相同年级就读,任何人不得借转学之机进行变相降级。 6、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7、学生在休学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二、休学和复学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一学期内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毕业学年患重病且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家庭有重大变故暂不能继续学习者。 9、学生需要休学,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对有关单位的证明审核后,由学校开出休学证明(家长申请书上必须有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教师签字)。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以上证明及学籍(中小学学籍簿)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 10、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休学的必须续办休学手续。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间学籍由学校保存。 11、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查后出具复学证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以上两个手续和学生学籍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复学手续,方可复学。严禁假借休学变相重读。休学期未满的学生不准提前复学。 三、学籍管理和核查12、小学和初中学籍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实行双向微机管理,对转出、转入、休学、复学等情况要及时处理。 13、为了严格控制学生辍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与学校核对一次学籍。要对流失生进行跟踪月报表制度,并及时做好流失生返校就读工作。 14义务教育阶段取消任何形式的降级制度。 二〇〇九年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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