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辽源仲裁委员会 |
释义 | 辽源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辽源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7年4月28日正式成立并经省司法厅登记的仲裁机构,取得了开展仲裁业务的法定资格,并依法、公正、简便、快捷的受理和办结了一批经济纠纷案件。其办公地点设在辽源市政务大厅。 辽源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具有“准司法权”的性质,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解纷止争,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与司法救济平行的一种机制,成了诉讼之外解决民事争议重要而有效的途径。其裁决与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成本低廉、方式灵活、专家断案、一裁终局、为当事人保密、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无地域和级别管辖解决各类纠纷等优势。 辽源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负责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的收取与管理等事务。 辽源仲裁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从法律、金融、房地产、经济贸易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士中聘任了30名仲裁员。是一支智商高、专业性强、业务水平精、实践经验丰富和政治素质高、公道正派、作风过硬的仲裁队伍。 辽源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产品质量纠纷、著作权、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金融、保险、期货交易、涉外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以人为本、仲裁为民、依法公正、高效快捷地仲裁经济纠纷,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是辽源仲裁委员会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辽源仲裁委员会郑重向社会各界承诺: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公平公正为生命,以优质服务为本质,以快捷高效为取向,以社会效益为目标。辽源仲裁委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签订合同时和纠纷发生前后订立如下仲裁条款: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辽源仲裁委员会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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