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Liao Ning profession association for Social Public Scurity Products)于1999年5月29日在沈阳成立,是经辽宁省民政厅批准并注册的社团组织。本协会在业务上接受辽宁省公安厅技防办指导,属于非赢利的社团组织。是由从事安全防范、消防、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刑事勘查鉴定、警用器具、防伪技术等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及工程的经营施工、维修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全省性社团组织。现有会员168家。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靠本行业的集体力量,积极发展与省内各机关组织的经济技术往来,促进全行业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加速我省社会公共产品事业的发展。 本协会自成立以来,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在兄弟省市和广大会员单位的积极支持下,已成功举办了四次东北国际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博览会。扩大了省内外,乃至国际间的安防产品技术交流;进行了有效的政策法规、工程技术、国家标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制定了行业发展的规划等。 协会章程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产业协会,英文译名为Liao Ning profession association for social Public Security products.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从事安全防范、消防、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刑事勘查鉴定、警用器具、计算机安全、防伪技术等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及工程的经营施工、维修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靠本行业的集体力量,积极发展与省内各机关组织的经济技术往来,促进全行业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加速我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省公安厅技防管理部门和省民政厅社会登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本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向政府提供制定本行业政策的建议。 (二)积极推动横向联合,加强相互合作,协调企业间在开发、生产、经营、技术合作、技术引进和竞争中的经济活动。 (三)根据本行业发展的需要,采用多种形式为本行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经营管理的经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行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 (四)搞好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产品、设备的调查研究,及时通报情况,对质量及技术指标已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本行业产品,应协助政府贯彻“以产顶进”的方针,限制进口,保护民族工业。积极发展外向型企业,推出有竞争力的产品。 (五)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强化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组织经验 交流和先进技术的有偿转化。 (六)组织省内外与本行业有关的先进产品和先进技术的展览会、展销会,编制产品综合样本等技术宣传资料。 (七)组织本行业技术、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市场调研和预测,沟通交流, 提供咨询服务。 (八)组织本行业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实施,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九)承办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本行业发展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及热心于行业业务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组成。对热心支持行业协会工作的国内知名人士、港澳台同胞、国际友人、外国专家,可授予名誉会员或邀请参加行业协会的有关会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一)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 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5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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