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辽宁省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专业委员会
释义

简介

辽宁省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专业委员会是由辽宁省教育学会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由辽宁省教育战线的教育专家、信息化专家、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者、信息技术课教师和全国知名IT企业代表组成的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辽宁省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专业委员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我省广大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者,为推动我省教育信息化的发展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做出积极的贡献。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省现代化教育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信息化知识;对外代表辽宁省教育界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省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发挥信息技术对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辽宁省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专业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为辽宁省教育学会。本会接受辽宁省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辽宁省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专业委员会是由辽宁省教育学会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由辽宁省教育战线的教育专家、信息化专家、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者、信息技术课教师和全国知名IT企业代表组成的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我省广大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者,为推动我省教育信息化的发展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做出积极的贡献。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省现代化教育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信息化知识;对外代表辽宁省教育界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省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发挥信息技术对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辽宁省教育学会。本会接受辽宁省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

(一)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探讨我省教育信息化的发展规律,研究我省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战略和规划,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我省教育信息化发展的建议和报告,协助省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全省教育信息化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数据。

(二)研究、学习国内外教育信息化的动态、理论及经验,组织和参加国内外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积极促进辽宁省教育信息化的健康、快速、协调地发展。

(三)紧密结合教育的需求与信息技术的发展,逐步将成熟的信息技术引入教育领域,促进信息技术与各学科的整合,推动教育教学手段和方法的改革。

(四)协助完成以辽宁教育信息网、卫星电视教育网、有线电视网三网合一的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体系的建设,完善辽宁教育教学资源库的建设工作。

(五)组织开展对全省教育信息化工作者的教育理论、网络技术、信息科学知识、信息资源开发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广大教育信息化工作者的理论与业务水平。

(六)编辑出版会刊及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资料,在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

(七)组织开展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研究,定期开展教育信息化科研成果、先进教育信息化工作人员的评奖活动。

(八)为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提供有关教育信息化方面的咨询和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团体会员:辽宁省内各级教育行政机构、各类高等教育学校、各中小学校、国内知名IT企业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个人会员:辽宁省内教育信息化建设相关人员、信息技术教育相关人员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教育信息化研究或工作领域有突出业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个人会员须经有关单位推荐);

(二)秘书处审查申请资格;

(三)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学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享受本学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学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主动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学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积极为本学会开展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五)有提交学术报告、反映工作情况的义务;

(六)按时、按标准交纳会费;

(七)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满一年,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制度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领导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均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增补或罢免常务理事、决定重大事宜等属于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职权是:

(一)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二、五项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分支机构。本会分支机构在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在其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在住所地以外设置代表机构。本会代表机构在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在其活动区域内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须按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登记和注销。

第五章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 、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三十三条 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教育信息化研究或工作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会长、副会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负责本会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一般性工作文件;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的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进行核算,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的有关情况。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而终止,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2/3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议,会员代表大会到会2/3代表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章程修改时同。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7 12: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