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合肥市桐城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合肥市桐城商会主要由在合肥的桐城籍工商业人士自发组成的民间社团,于2008年8月16日正式成立,是在合肥市民政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的人资格,属合肥市工商联管理。现有会员100余家,主要涉及城市环保、地产开发、包装印刷、建筑化工、能源交通、教育医疗、金融法律、商贸电子、传媒中介等领域。 合肥桐城商会以服务合肥、桐城的经济建设为己任;以弘扬桐城文化,团结桐城籍企业家,增强桐城人凝聚力,共谋发展为宗旨;以信息交流,培训咨询,企业家沙龙,法律维权等为服务内容。并已逐步在沟通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的桥梁作用方面,在发挥会员之间交流服务、共享资源的平台作用方面和强化企业之间合作发展的助推作用方面,日益显现出商会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桐城商会会员企业家秉承桐城文化的熏陶,谦恭做人、坚毅做事、艰苦创业。张伯中会长等一大批企业家们用艰辛和汗水,智慧和胆识,已成功创出骄人的业绩。据不完全统计,几年来累计投资超60亿元,年缴纳税费超1.6亿元。同时还积极投身和谐社会建设,捐赠公益事业及救灾捐款达数百万元。 商会章程合肥市桐城商会章程 (合肥市桐城商会首届会员大会 2008年8月16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合肥市桐城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在合肥及其周边地区经商办企业的桐城籍人士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社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及当地政府政策、法规,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增进在肥经商桐城乡亲的内外交流和合作,为桐籍在肥工商企业做大、做强服务,为合肥和桐城两地经济腾飞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二号公寓915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了解掌握会员经商办企业的发展情况,努力实现共享资源,共谋发展。 (二)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不断加强交流沟通、团结互助;提供会员培训咨询、考察学习等服务,力求做到转变观念,开拓创新。 (三)加强与合肥市、桐城市政府的联系,认真做好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开展与桐城、合肥工商业界及相关业界的横向经济协作,争取联络海内外桐城籍企业、个人来肥或回桐投资。 (五)编印商会会刊—《合肥桐商》。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相关政策,介绍各地桐城老乡经商的成功经验,登载桐城籍人士在肥经商办企业的有关信息和本商会会员联谊、交流、合作等活动情况。 (六)在条件成熟时,创办商会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肥桐城籍和在桐城工作过的商界人士,包括在安徽省内桐城以外工作的,以企业或个人名义申请加入本会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有关材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享有本会组织交流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收取会员会费(具体标准从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部分,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8 年 8 月 16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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