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长江过闸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
释义 | 《长江过闸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列八章,三十二条(含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这是为了预防船舶火灾事故和减少船舶火灾危害,规范过闸船舶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等交通行政规章而制定的,适用于通过长江三峡船闸、葛洲坝船闸的运输船舶以及与船舶消防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船舶单位: 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有关通知精神,我局依照有关程序,组织制定了《长江过闸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船舶火灾事故和减少船舶火灾危害,规范过闸船舶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等交通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过闸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长江三峡船闸、葛洲坝船闸的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以及与船舶消防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长江航运公安局(以下简称长航公安)负责过闸船舶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长江海事局(以下简称长江海事)负责过闸船舶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章 船舶消防安全条件第五条 船舶必须是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六条 船舶火灾报警系统、固定灭火设施、移动灭火器材必须保持完好有效,应急设备处于有效的备用状态。 第七条 船舶应当具有健全的防火组织,完善的防火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船舶消防应急预案并按要求组织演练。 第八条 船员必须经过消防知识培训。船长应当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和了解本船潜在的火灾危险,并具有初起火灾扑救的指挥能力。船员应当了解各处所潜在的火灾危险和防火措施以及灭火时应当采取的扑救措施,能熟练地使用消防设备、器材。 第九条 船舶防火档案、防火控制图、消防系统检测报告、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电气设备检测记录等消防资料应当完整清晰。 第十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除符合本办法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备载运危险货物的技术条件及设备,并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 (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三)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按规定堆码、衬垫稳固、通风良好。 第三章 船舶火灾预防第十一条 船舶过闸前,应当进行消防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设备、器材完整有效。做好船舶防碰撞等防护设施的安全检查,严防船舶在闸室内发生碰撞。 第十二条 船舶过闸期间,应当进入安全戒备状态。当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落实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查。采取多种形式对船员和旅客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船舶过闸期间,应严格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禁止 使用明火,禁止对船舶进行容易造成爆炸、火灾事故的检修作业。 第十四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实行"先检查、后通过"的管理原则。载运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凭长江海事机构签发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过闸申报单》,在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通航管理部门)办理过闸登记手续,并服从过闸调度安排。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与客船同一闸室过闸;载运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同一闸室过闸;载运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专闸通过。 第十五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过闸期间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闸室内应当杜绝一切火源,禁止在危险区域内使用手机等非防爆通讯设备; (二)火星熄灭器、阻火器应当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三)进闸前应关闭雷达,同时指派专人在甲板巡视,重点对周围船舶的甲板、生活区进行监视; (四)当气温达到28°C时,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六条 客船过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船舶电气、机械设备、火灾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二)客运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过闸前向旅客介绍本船的安全疏散通道、救生设施、救生衣的使用等安全知识及船舶消防有关注意事项; (三)成立由高级船员组成的船舶过闸防火检查小组,负责检查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各个岗位工作人员落实消防职责,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巡查; (四)禁止使用可移动大功率电器,严禁在有禁烟标志的场所和通道吸烟。。 第四章 船舶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载运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过闸前,长江海事、长航公安组成联合检查组,实行逐条检查;对其它船舶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长江海事、长航公安检查或抽查中发现船舶存在下列隐患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隐患消除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通过船闸: (一)船舶状况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 (二)将船舶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机舱高温管未采取隔热包扎的; (五)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长江海事、长航公安检查或抽查中发现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禁止其通过船闸: (一)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二)不具备本办法消防安全条件的; (三)瞒报、夹带、谎报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 (四)存在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 (五)其它可能危及船闸及船舶消防安全的。 第五章 船舶火灾扑救第二十条 船舶在闸室内发生火灾时,应当迅速启动消防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并立即向长航公安、长江海事以及三峡通航管理部门报告,请求救援。相邻船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对失火船舶进行救助。 第二十一条 船长在组织灭火时,应当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在火情不明时,不得盲目打开起火处所的门、窗或舱盖。 第二十二条 客船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组织旅客疏散到安全地带。同时,应采取防烟气措施,并稳定旅客情绪,防止旅客跳水和落水。 第二十三条 接到火警后,长航公安、长江海事以及三峡通航管理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施救。长江海事负责总体指挥,长航公安负责现场灭火指挥,三峡通航管理部门负责开启船闸人字门水雾保护装置,各相关单位及人员积极配合,服从指挥。 第六章 火灾原因调查第二十四条 长航公安、长江海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各自职责,对火灾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二十五条 长航公安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第二十六条 船舶及所有人、经营人应服从和配合长航公安、长江海事依法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过闸船舶发生火灾或火灾隐患,应立即向长航公安、长江海事或三峡通航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船舶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长江海事、长航公安和长江运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船舶发生火灾责任事故,长航公安、长江海事依法对船舶及所有人、经营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长江海事、长航公安和三峡通航管理部门的执法或工作人员在船舶消防安全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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