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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连云港市休闲观光农业协会
释义

机构简介

连云港市休闲观光农业协会是从事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经营、服务、推广、管理等工作,热心从事发展我市休闲观光农业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市综合性休闲观光农业行业协会,是非盈利性的社会专业团体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从事生态休闲观光农业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市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的专业管理组织。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范,爱岗敬业、求索进取、团结创新,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繁荣和发展休闲农业事业。代表和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推进新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创业就业、扩大城乡消费,增加农民收入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促进我市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协会章程

连云港市休闲观光农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连云港市休闲观光农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为:Lianyungang Leisure Traveling Agriculture Association ,

英文缩写:L L T A A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从事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经营、服务、推广、管理等工作,热心从事发展我市休闲观光农业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市综合性休闲观光农业行业协会,是非盈利性的社会专业团体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从事生态休闲观光农业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市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的专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范,爱岗敬业、求索进取、团结创新,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繁荣和发展休闲农业事业。代表和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推进新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创业就业、扩大城乡消费,增加农民收入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促进我市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连云港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连云港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南路58号银城国际酒店7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制定产业发展规划;

二、制定行业标准;

三、组织行业评优,星级农庄达标评比和授牌,建立发展奖励基金;

四、协调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并协助解决困难;

五、建立网站、创办会刊;

六、新农村建设、乡村扶贫与推进乡村可持续发展等,在会员间开展资金互助服务;

七、休闲旅游产品、农业新技术、农业新产品等开发推广;

八、举办民俗婚庆等会展,开展宣传推介,组织国内外培训、考察、调研;

九、行业自律,订立行规行约;

十、建立贷款担保基金,开展会员小额信贷服务;

十一、加强与国内外农业、休闲、旅游等相关联团体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委托行业规划调研、项目评估认证、成果鉴定、资格评审等其它任务;

十三、承办连云港市委农工办委托批准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学科等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下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1. 各市、区地方生态休闲观光农业行业协会和组织;

2. 与观光休闲农业相关的其他行业(农、林、水利、水产、畜牧、旅游、交通、文化及旅游景区等)的协会和组织;

3. 直接从事观光休闲农业项目经营的企事业单位;

4. 从事观光休闲农业研究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

5. 关注、关心观光休闲农业发展的机构;

6.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其他相关组织。

(四)从事休闲农业研究、设计、教育、建设、经营、服务、推介和管理的团体或人员;

(五)关心支持休闲农业发展的人员;

(六)与休闲农业协会相关的其他学会、协会、研究会,且与本会有联系的人员;

(七)凡从事和支持休闲农业,且拥有一定数量的资产和从业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且与本会保持密切联系的有关企、事业单位。

(八)团体会员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

1.凡与本会的业务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生产、经营、推广、

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等社会团体;

2.凡从事生态休闲观光农业,且拥有一定数量的资产和从业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支持本会工作且与本会保持密切联系的有关企、事业单位。

(九) 个人会员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

1、从事生态旅游农业的研究、设计、教育、建设、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人员。

2、关心支持生态休闲观光农业发展的领导干部和本会工作人员。

3、与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相关的其他学会、协会、研究会,且与本会有联系的成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相关单位推荐;

(三)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享有优先权;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三)获得本会服务,及获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可优先获得本会咨询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交流信息,向本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

(六) 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七)不组织、不参与有损于本会和其他会员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1、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且及时交回会员证。

2、连续1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追回会员证。

3、会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调查核实后,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本会法定代表人任期除外,可连续任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秘书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会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法人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百分之百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

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可按照学术活动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成立专业委员会需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本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协会管理工作需要,下设组织、学术等若干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或常务理事担任,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各种事业、咨询、培训、技术等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待连云港市休闲观光农业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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