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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联合国人权机构
释义

联合国人权机构是联合国的一个组成机构,包括人权理事会、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人权公约监督机构、非政府组织委员会。

一、人权理事会(Human Rights Council)

第60届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3月15日通过第60/251号决议,成立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理事会系联大附属机构,由47个成员国组成,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则,亚洲组13国、非洲组13国、拉美组8国、东欧组6国、西方组7国。理事会成员由联大秘密投票选举产生,必须获半数以上会员国支持才能当选,任期3年,只能连选连任一届。理事会每年在日内瓦举行3次会议,其中一次为主要会议,会期总计不少于10周。此外,应理事会成员要求,获1/3成员(16国)支持,理事会可举行特别会议。迄今,人权理事会共召开11次正式会议,并就巴勒斯坦被占领土、苏丹达尔富尔、斯里兰卡人权问题和金融危机等问题举行11次特别会议。

根据联大第60/251号决议,理事会职能主要包括:促进对所有人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处理侵犯人权情况并提出建议;推动各国全面履行人权义务;推动联合国系统人权主流化;在与会员国协商同意后,帮助会员国加强人权能力建设,促进人权教育并提供技术援助;提供人权问题专题对话论坛;向联大提出进一步发展国际人权法的建议;向联大提交年度报告等。决议授权理事会在一年内对人权委员会原有工作机制和方法进行全面评估和改革,制定未来工作方法和运作规则。经过一年艰苦磋商,2007年6月19日,人权理事会如期完成建章立制工作,确立了普遍定期审议、人权特别机制、专家咨询机制、来文申诉机制的运作方式,并制定了理事会议程、工作方法和议事规则。

2006年5月9日,第60届联大选举产生理事会首届成员。中国以146票成功当选,任期3年。2009年5月12日,第63届联大改选18名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中国以167票成功连任。改选后的2009-2012年度人权理事会成员国名单如下:

亚洲组(13国):印度(2010年)、印度尼西亚(2010年)、菲律宾(2010年)、卡塔尔(2010年)、日本(2011年)、韩国(2011年)、巴林(2011年)、巴基斯坦(2011年)、中国(2012年)、沙特阿拉伯(2012年)、吉尔吉斯斯坦(2012年)、约旦(2012年)、孟加拉国(2012年)

非洲组(13国):安哥拉(2010年)、埃及(2010年)、马达加斯加(2010年)、南非(2010年)、加蓬(2011年)、加纳(2011年)、赞比亚(2011年)、布基纳法索(2011年)、喀麦隆(2012年)、毛里求斯(2012年)、尼日利亚(2012年)、塞内加尔(2012年)、吉布提(2012年)

拉美组(8国):玻利维亚(2010年)、尼加拉瓜(2010年)、巴西(2011年)、智利(2011年)、阿根廷(2011年)、古巴(2012年)、墨西哥(2012年)、乌拉圭(2012年)

东欧组(6国):波黑(2010年)、斯洛文尼亚(2010年)、斯洛伐克(2011年)、乌克兰(2011年)、俄罗斯(2012年)、匈牙利(2012年)

西方组(7国):意大利(2010年)、荷兰(2010年)、法国(2011年)、英国(2011年)、美国(2012年)、比利时(2012年)、挪威(2012年)

二、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Advisory Committee)

根据经社理事会1946年6月21日第9(Ⅱ)号决议,联合国人权会设立“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Sub-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1999年7月27日,经社理事会决定将其更名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Sub-Commissio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简称“人权小组会”)。人权小组会系人权委员会下属机构,主要职能是对有关重要人权问题进行研究并向人权委员会提出报告。人权小组会由26名以个人身份工作的独立专家组成。自1984年以来,我国的顾以佶、田进、范国祥、陈士球教授先后担任小组会专家。

人权理事会成立后,决定成立咨询委员会取代人权小组会。该委员会基本继承人权小组会职能,负责从事人权专题研究并向理事会提出咨询意见。委员会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则,亚洲、非洲组各5名,拉美、西方组各3名,东欧组2名。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均可提名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任1次。每年开两次会议,总会期不超过10天。与原人权小组会不同的是,委员会不得通过任何决议或决定。中国专家陈士球教授于2008年3月当选为委员会成员,并于2009年3月成功竞选连任,任期至2012年。

三、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简称“人权高专”,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及其办公室(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人权高专系根据1993年联大第48/141号决议设立,是联合国系统内负责人权事务的最高行政长官,副秘书长级。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经联合国大会核准产生。人权高专主要负责协调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活动,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第一任人权高专是何塞·阿亚拉·拉索(JOSE AYALA LASSO,厄瓜多尔籍)。第二任人权高专是玛丽·罗宾逊(MARY ROBINSON,爱尔兰籍)。第三任人权高专是塞尔吉奥·维埃拉·德梅洛(SERGIO VIEIRA DE MELLO,巴西籍)。第四任人权高专是路易斯·阿博尔(LOUIS ARBOUR,加拿大籍)。现任高专为皮雷女士(NAVANETHEN PILLAY,南非籍),于2008年9月1日正式上任。

1997年10月,第52届联大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的对联合国人权秘书处进行改组的方案,将原联合国人权中心并入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负责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技术支持工作,总部设在日内瓦,并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设办事处。2005年9月,联合国60周年首脑会议通过成果文件,决定加强人权高专办公室的工作,在今后五年内将高专办的常规预算翻一番。目前,高专办设有8个地区办事处和11个国家办事处,并在联合国17项和平行动中派驻人权官员。

四、人权公约监督机构(Treaty-based Bodies)

人权公约监督机构系根据人权公约规定所设立,负责审查、监督缔约国执行公约情况。目前联合国共有八个人权公约监督机构,分别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经社理事会为监督《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设立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设立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设立的“儿童权利委员会”;根据《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设立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设立的“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五、非政府组织委员会(Committee on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非政府组织委员会系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以下简称“经社会”)下属常设委员会,根据经社会决议于1946年成立,最初由中国、法国、英国、苏联、美国5国组成。1950年,巴基斯坦和秘鲁加入委员会,1966年扩大至13国。1981年7月,经社会决定将委员会从13个增至19个,由5个非洲国家、4个亚洲国家、4个拉美国家、4个西方国家和2个东欧国家组成。成员任期最初为一年,从1975年起改至四年,每四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成员目前为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安哥拉、布隆迪、埃及、几内亚、苏丹、印度、巴基斯坦、卡塔尔、罗马尼亚、哥伦比亚、古巴、多米尼克、秘鲁、以色列和土耳其。

该委员会是联合国系统内唯一审议非政府组织申请联合国经社会咨商地位、讨论制定非政府组织行为规范等问题的机构。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根据联合国经社会1996/31号决议有关规定,经社会咨商地位分三类:全面、特别和名册。获得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可以观察员身份列席经社会及其下属机构会议。截至目前,共有3195个非政府组织获得经社会咨商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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