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释义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是长春市的国家权力机关。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始得举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颁布施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市长、副市长,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决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 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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