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释义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吉委200425号),组建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起草全市行政执法职责范围调整的中长期计划。掌握、分析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重要作息,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二)研究部署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全市重大行政执法活动。

(三)按有关规定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四)负责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违法建筑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制造社会噪声、粉尘污染,违规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排放油烟造成环境污染,违规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水体污染以及违规处理医疗固体废弃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六)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

(七)负责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规、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

(八)负责市政管理(含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

(九)负责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十)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作风、纪律督察。

(十一)负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诉讼、应诉和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复议。

(十二)负责对各区(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和锦程分局不依法处罚的违法案件、重大违法案件、跨区违法案件及上级交办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机构设置

根据以上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内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日常政务、事务工作,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办;负责文秘、信息、宣传、档案、文字综合、外事接待、后勤、装备、保卫工作;负责局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支队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大、政协的议案、提案办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支队的干部管理和劳动工资管理,负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管理;负责各区、开发区、锦城分局等相关部门的干部协管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支队离退休人员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支队作风纪律的信访工作和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查处党员和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三)指挥调度处

负责部署安排、指挥调度、督促检查全市统一和专项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负责接待、受理或转办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案件办复工作;负责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和协调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110”网络建设工作。

(四)法制处

负责组织起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以局名义颁布的对社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范围调整的中长期计划工作;负责受理各区和锦程分局的执法复议案件工作,承办市局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直属支队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和区执法局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直属支队和区执法局不依法处罚的重大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和实施处罚;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行为的检查;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向有关部门移送已构成犯罪的案件。

(五)督察处

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察指导;负责承办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纪律和依法行政行为的督察工作,负责行风的督察、考评工作。

派驻纪律检查组(监察室)和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设2个处级建制直属支队:

(一)市政公用行政执法支队

负责全市煤气、燃气、水务、供热等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依法组织听证工作。

内设3个科:综合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

(二)建筑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负责对全市建筑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依法组织听证工作。

内设3个科:综合科、检查科、执行科。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执法专项编制30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市公安局分管城市管理治安工作领导或有关领导兼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局机关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市政公用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2名,领导职数为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建筑市场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6名,领导职数为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其它事项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关系。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各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双重领导,以区(开发区)为主,领导干部由区(开发区)任免,同时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意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与领导干部的考核。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锦程分局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一汽集团的双重领导,分局领导干部实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一汽集团双重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任命。分局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参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设置。分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90名。

扩展阅读

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规定

根据《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长府办发[2005]58号)和《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长城乡联字[2006]168号)的相关要求,为了确保长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顺利征收,现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收费主体

长春市城市环卫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环发公司)是长春市唯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合法主体,各城区相应成立城市环卫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授权实施收费活动均属违法行为。

二、收费模式

长春市城市环卫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各城区城环发分公司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责任和利益关系。

三、收费内容

(一)经过授权委托具有收费资格的各城区分公司、各开发区、一汽厂区、负责征收下列费用:

1、负责市区内机关、部队、学校、民航、医院、铁路等客(货)运站、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的垃圾处理费的收缴。

2、负责宾馆、旅店、招待、餐饮(含各类单位食堂)、洗浴、娱乐场所、废品收购站以及各类有形市场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早市、夜市摊点、冷饮摊点、有审批手续的经营摊、亭、床的垃圾处理费的收缴。

3、负责征收实施自管的物业小区的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各城区分公司、各开发区、一汽厂区与物业小区签订垃圾处理费征收协议,视情况可按垃圾生产量计算,也可按户计算。

(二)经过授权委托具有收费资格的各办事处负责市区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垃圾处理费的收缴。

(三)各开发区、一汽厂区、自收自运的单位及个人按垃圾进场量计算,由长春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收缴。

四、收费标准

(一)由各城区建设局(环卫局)、各开发区、一汽厂区负责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1、可以测算计量生活垃圾产量的单位,根据产生的生活垃圾量,按照测算的每吨44元处理成本收取。

市区内机关、部队、学校、民航、医院(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医用垃圾处理费不重复计收)、铁路等客(货)运站、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其它单位,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到垃圾场的,按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费每吨44元收取。

2、产生生活垃圾量无法测算计量或日产出量差距较大的行业,按以下规定标准收取。

(1)宾馆、旅店、招待所按每个营业性床位每月2元收取。

(2)餐饮(含各类单位食堂)、洗浴、美容、美发、娱乐场所、废品收购站等商业服务单位按每平方米每月0.5元(按经营面积计算)收取。

(3)各类有形市场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早市、夜市摊点、冷饮摊点,以1.2米长度的摊、亭、床为单位按每个摊位每月40元收取。

(4)有审批手续的经营摊、亭、床,按每个摊位每天2元收取。

(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的城市居民、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户每月3元收取。

(三)各开发区、一汽厂区环卫部门收运的生活垃圾自行运至垃圾处理场检斤后,垃圾处理成本按各行政区标准执行(每吨44元),从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中扣除。

(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交垃圾处理费。

五、收缴管理

(一)市城环发公司与各城区分公司、各开发区、一汽厂区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持票据领取卡到市城环发公司领取票据并填写票据登记簿。

各城区分公司要足额及时将收缴的单位和居民的垃圾处理费上缴到市财政专户。各办事处应将其收缴的居民垃圾处理费及时存入各分公司账户。

各开发区、一汽厂区,先在本区发改委取得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后,到市城环发公司按照上述程序领取票据,并将收费存入市财政专户。

市财局将各区收缴的垃圾处理费回拨给市公司,市城环发公司按规定比例将代办费回拨给各收费单位,用于城市环卫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收费人员、单位的奖励。

(二)市城环发公司与各城区分公司、各开发区、一汽厂区签订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委托协议书,授权其收费;再由各城区分公司、各开发区、一汽厂区与本区各街道办事处签订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委托协议书,授权其收费,并全面负责其管理工作。各授权收费单位须持有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收费人员须佩戴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员证》,并出具《吉林省服务业发票》和有关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文件手册。

(三)各城区分公司、各开发区、一汽厂区要设置专职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区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保证各项收费按时足额收取;并配有专职的财务人员,负责做好本公司的收费记账工作、填写发票。并于每月10日到市城环发公司核帐及领取《吉林省服务业发票》,同时交回票据存根。市城环发公司每季末按规定比例给各城区分公司、各开发区、一汽厂区回拨款项。

(四)各城区分公司、各开发区、一汽厂区收费人员从各区环卫三支队伍现有人员中抽调调整,不增加人员编制,收费人员的工资保持原单位的工资;

各区街道办事处以现有的收费队伍为主,其收费人员的工资保持原单位的工资,同时辅以绩效工资予以奖励。

(五)收费人员须经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合格后,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员证》,执证上岗。

(六)各城区分公司按照规定要求负责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城环发公司以收缴费用的50%回拨到各城区分公司作为收集运输补贴和人员代办费用;另50%作为生活垃圾终端消纳处理费用及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各办事处收缴的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3元,50% (1.5元)回拨到各城区分公司,其中1元给办事处,0.5元给收费人员。

各开发区、一汽厂区按垃圾进场量计算,每吨收取15元垃圾处理费,其余全部返回。存款、领取票据与各城区相同。

(七)自收自运的单位和个人与长春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留给各城区分公司备案。由各城区负责监督。

(八)各城区分公司要与各收费单位签订收费协议书,收费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报市城环发公司备案。

(九)各城区原收取的委托垃圾清运费统一停止收缴。

六、票据管理

(一)授权收费单位必须到市城环发公司领取统一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专用发票《吉林省服务业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二)授权收费单位派专人并持有《票据领取卡》到长春市城市环卫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填写《票据领取登记薄》,领取收费票据。

(三)授权收费单位领取的手写式专用发票,须将存根联交回后,方可领取新的票据。

授权收费单位领取定额发票应在每月的1-10日领取,同时交回存根联。

(四)手写式专用发票应由财务人员按照财务要求填写,非经培训人员不得使用手写式专用发票。

七、财务管理

1、授权收费单位必须接受市城环发公司的监督和检查,每月10日报上月收费报表,报账时须携带票据存根联。

2、收费人员须将每日收缴的费用上缴至授权收费单位,不得延时不交。

3、授权收费单位必须每月按时将所收费用上缴到市财政局专户,不得截留、挪用。

八、监督管理

1、授权单位必须遵守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得擅自更改收费项目和标准。

2、授权单位必须持规定证件收费。

3、授权收费单位不得有应收不收的行为。

4、授权收费单位须加强管理,适用政策、法规及收费标准须得当。

5、收费单位及收费人员须按照收费程序操作,不许有违规操作或不文明收费行为。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16: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