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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长春福建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长春福建商会是在长春的热心于公益事业的闽籍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民间商会组织。成立于2004年9月,现有会员百余人。联系着在吉林省的近千名闽籍企业家。商会的主管单位为长春市政协。 商会会员从事的行业涉及建筑、陶瓷、环保设备、现代厨具、阀门、茶花、机电、建材(石材、墙地砖)酒店、珠宝等。商会力求会员间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增强在吉闽商的整体实力。同时,领导班子将依照商会章程履行商会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与政府间铺路架桥,提供广泛信息,解决会员企业经营中的有关困难,帮助会员提高其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不断增强商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商会是沟通政府和民营企业间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旨在团结、联谊闽籍在吉林省及周边城市工商界人士,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交流经验,共谋发展,引导会员立足吉林,面向全国,为吉林省,为了长春市及周边城市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商会将创办不定期内部会刊和通讯录等发送至每位会员手中,同时还将不定期采访会内成功人士,为会员及其企业扩大宣传,在省、市政府、市政协及总会的重视和支持下,使商会有条不紊的发展,使商会的工作更上一层楼。

商会章程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长春市福建商会。

英文译名:Changchun 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缩 写:CCFJCC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本商会是由福建籍在吉经商的企业、个人和相关友好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吉林省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倡导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在吉闽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交流与合作,为长春和福建两地经济发展服务;积极响应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号召,全面参与长春的经济建设。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长春市商务局业务指导和属地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595号(新华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为广大在吉闽商搭建发展平台,配合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为本会会员企业和当地经济发展服务。

(一) 组织会员开展行业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相关联谊活动。

(二) 帮助福建企业做好在长春的投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调研及可行性研究工作和项目建设的跟踪服务。

(三)建立商会网站及报刊,介绍吉、闽两地成功企业发展经验。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传达两地政府有关经济建设的最新政策、法规。

(四)组织会员企业向弱势群体开展献爱心活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商会,按时交纳会费;

(三)福建籍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和商会友人在长投资设立的企业、闽籍在长从业人员;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颁发给新会员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商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关于政策、法律、项目、信息的协调与服务;

(四)对本商会的工作拥有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决定;

(二)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四)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任务;

(五) 按时缴纳会费;

(六) 关心本商会的工作,随时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商会网站及报刊上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违反商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设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领导机构。设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日常工作机构。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必要时也可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一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副监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修改本章程的方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荐各地区代表进入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为人正直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助人、维护本会利益,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商会的法人代表为会长,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分别行使下列职权:

会长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执行会长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商会日常工作 ;

(二)会长因故不在时,代行会长职责。

监事长职权:

(一)对商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商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活动;

(四)监督商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违纪行为提出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协助会长、执行会长、主持商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经会长、执行会长同意,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 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本商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会费交纳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经费的管理:建立会长、执行会长领导下的财务管理体制。收缴的经费在银行开立帐户,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日常一般性开支由执行会长审批,重大经费开支由会长、执行会长、组织召开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授权执行会长审批执行。商会全年收支明细帐在会员大会上或以通讯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监督、审查。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专业会计机构〕。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长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本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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