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雷波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2006年第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下一级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管理,并按程序收集审核上报。凡下一级不按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属主管部门失职,县国资部门将等额扣减主管部门经费。 (一)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必须对所属下级部门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必须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负全责(如县文教局对所属各学区、村学校;县卫生局对所属中心卫生院等); (二)各工委对所属乡(镇)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必须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负全责;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转让及注销的行为,具体分为: (一)无偿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主体的资产处置方式。 (二)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处理。 (三)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财务呆账、物化资产的非正常毁损等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转让。指国有资产以有偿出售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审批权限 (一)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原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仪器设备等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报财政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财政局审批。 (二)凡处置重要设施或资产,需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办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原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仪器设备等的处置经审核批准后,由占有使用单位牵头,汇同财政局、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进行处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的转让,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无偿调拨、捐赠:行政事业单位无论是系统内和系统外的资产无偿调拨,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核实后予以审批,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和变更登记。 (二)资产报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核实后进行审批。凡经核实或组织评估后认为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应采取拍卖等方式公开转让,有关办法按规定办理。 (三)资产报损。行政事业单位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财务呆帐、物化资产的非正常毁损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依有关规定和不同情况批准注销资产或报县政府审批。单位依据批准文件办理注销资产、调整财务科目手续。 (四)有偿转让。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转让经县财政局审批后,由主体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采用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统一组织处置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凡有偿转让国有资产,须经资产评估后进行。出让单位提出具体转让方式意见,报县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2.出让单位应对转让的国有资产分类整理,向社会发布信息,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完成处置工作。 3.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县财政局的《关于同意处置国有资产批复》文件,调整转让资产的财务科目,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五)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报废、报损和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时,除了提交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及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置国有资产申请报告外还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文件、证件: 1.无偿调拨、捐赠: (1)资产价值凭证。 (2)单位主管部门对无偿调拨资产的批准文件和调出、调入双方的进协议书。 (3)单位无偿调入国有资产的申请(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2.出售、有偿转让: (1)资产价格凭证。 (2)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及确认文件。 (3)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3.报废: (1)资产价格凭证。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4.报损: (1)资产价值凭证。 (2)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鉴定资料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非正常资产损失,提交主管部门对造成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对呆账认定的资料,如法院判决书、工商部门注销企业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等。 (5)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注:资产价值凭证包括:原始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县财政局产权转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此项收入应主要安排处置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资产评估、拍卖等转让事宜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列支。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处置的不规范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国土、房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证手续时,必须要有财政部门《关于同意处置国有资产批复》文件,才能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群、社会团体和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雷波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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