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乐清审计局 |
释义 | 1984年5月,乐清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国家实行审计监督的规定成立乐清县审计局。 1993年,乐清县人民政府撤县设市。截止2007年底,乐清市审计局共有人员29人。其中: 大专以上学历21人,4人获得高级职称, 22人取得中级职称, 党员25人 。设有办公室、经贸基建审计科、 行政事业审计科、财政金融审计科 、经济责任审计科等5个科室和市审计服务中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乐清市审计局是乐清市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机关,在市政府和温州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负责乐清市的审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制订乐清市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 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订和完善乐清市有关政策法规、措施的建议。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三)乡镇政府的财政财务收支。 (四)经乐清市人民政府授权,审计乐清市农村信用合作社。 (五)乐清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六)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七)市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四 向市政府提出乐清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乐清市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 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乐清市财经政策和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 组织实施对乐清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 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八 根据审计署、省审计厅和温州市审计局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及授权的审计事项 ,依法审计在乐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九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乐清市审计局在维护乐清市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乐清市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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