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廊坊市物业管理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廊坊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廊坊市物协)。英文名称:LANGFANG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LFPMT。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廊坊市境内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依法联合成立的地方性非营利的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热情为会员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到桥梁作用,推动我市物业管理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廊坊市房地产管理局、廊坊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以及社团管理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河北省廊坊市。 业务范围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研讨物业管理理论、方针、政策; 2、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政策、信息、技术等行业支持与服务; 3、在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导下,以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强物业管理的宣传工作; 4、组织会员单位交流经验,提高会员单位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5、举办多种形式的物业管理相关的业务培训; 6、开展信息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7、开展物业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协助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行业规章和发展规划; 8、完成市房地产管理局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在廊坊市境内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物业管理直接相关的专业服务性企业(如:专业保安、保洁、绿化和设备维护维修公司等)。个人会员是指与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负责人或行业资深专家、学者且自愿加入协会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协会的业务,物业管理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填写、提交由本协会印发的《廊坊市物业管理协会入会申请表》;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协会发给《廊坊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及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8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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