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廊坊开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参保职工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政办〔2002〕18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廊坊开发区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参保人员中特殊群体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廊坊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统筹并足额缴费的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 第三条 职工医疗救助要遵循扶弱济贫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禁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 第四条 职工医疗救助基金来源: 1、年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参照有关规定提取; 2、接受社会各界捐款; 3、上年度剩余的医疗救助基金; 4、上述资金的银行利息。 第五条 申请职工医疗救助的条件: 1、经批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医疗费个人自负一年在2000元以上者; 2、参保职工患病期间,夫妻一方有人失业或下岗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本人医疗费自负一年在5000元以上者; 3、其他参保人员一年医疗费用自负在10000元以上者。 第六条 申请职工医疗救助的程序: 1、符合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廊坊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审核; 2、廊坊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根据本人家庭生活困难程度,提出拟救助的参保人员名单和救助金额,并进行社会公示; 3、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经廊坊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批准后拨付。 第七条 医疗救助仅限于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中与生活服务相关的费用不在救助范围内。 第八条 第五条中提出的2000、5000、10000元标准,为医疗救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将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第九条 救助金额根据当期总救助基金与经过扣除救助起付线后的申报救助金额的比例(浮动救助比例)情况而定。若总申报救助金额小于或等于救助基金的,全额救助;若总申报救助金额大于救助基金的,救助金额将按所申报救助的金额与浮动救助比例之积计算。 第十条 职工医疗救助基金要专款专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严禁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职工医疗救助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在下一参保年度的第一个季度开展对上一参保年度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廊坊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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