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兰州市政务大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度 |
释义 | 兰州市政务大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兰州市政务大厅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政务大厅的各部门在完成审批工作后所使用的公章。 三、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政务大厅窗口使用,不得异地挪用;审批项目必须加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对发往本市内的审批批文,审批机关的任何公章均不能替代审批专用章;对发往外市或上报的审批批文需审批机关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凭审批专用章的意见即到即办。 四、各类审批事项的完成以加盖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完结。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五、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各部门派驻政务大厅的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管理。 六、各窗口单位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经市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确认,并核准备案。 七、对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市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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