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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兰州市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释义

兰州市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务大厅各进驻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兰州市政务大厅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人民政府驻厅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职能和其它服务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及其责任追究。

第三条 兰州市政府政务大厅负责对各部门行政审批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需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及其它纪律责任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市政府各驻厅部门必须在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实施,未经新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不得增加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对所有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 时限及审批对象的资格、条件等,都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申请审批的对象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六条 凡具备进入政务大厅办理条件的审批事项,均应进入政务大厅,实行集中办理,做到“一站式” 受理、“一条龙”服务。凡审批事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大厅组织,一个部门牵头办理,其他部门会同办理。

第七条 各进驻部门和政务大厅管理部门均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审批职责,落实审批责任。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制定审批技术规定。

第八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审批事项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的,应由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出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

第九条 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政务大厅领导负有对进入大厅审批事项的协调督查责任,部门应服从政务大厅的协调,接受政务大厅的督查。

第十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审批,提供优质、高效、透明的服务。

(一)对申办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限时办结;

(二)对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及时向申请人告知办理结果。申请人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应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驻厅各部门和政务大厅应建立审批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工作责任领导人和责任处室,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和政务大厅以及审批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受理社会公众、申请人对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违反审批规定及有关事项的投诉,并负责核实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对署名投诉的,要严格保密并予以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市政府驻厅各部门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审批制度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改变、撤销,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

(一)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二)不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

(三)具备条件而拒不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办公或未实行窗口式服务的;

(四)不按规定会同办理、并联审批事项的;

(五)不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没有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

(六)对社会公众、申请人的投诉不及时查证处理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服务费标准的。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一)在审批过程中推诿、扯皮等效率低下,态度恶劣甚至刁难相对人的;

(二)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三)在审批过程中,接受审批对象贿赂的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

(四)违法违规审批,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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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4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