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莱芜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专利综合实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设立莱芜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管理及专利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和山东省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莱芜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实行诚实申请、科学管理、公开公正、择优支持、无偿资助的办法。 第四条 各区财政也要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金资助范围第五条 专利的申请 1、国内专利申请; 2、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 第六条 专利项目实施 1、资助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 2、资助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 3、资助专利技术推广应用、专利技术的引进再创新。 第七条 专利管理 1、专利知识宣传和人才培养; 2、对专利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的奖励及专利明星企业、专利奖的奖励; 3、专利信息平台建设及专利园(区)、试点(示范)单位建设; 4、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 5、专利预警机制的建立。 第八条 专利保护 1、专利执法基础条件建设; 2、专利执法活动。 第三章 资金资助标准第九条 专利申请 1、 国内专利资助。 (1)发明专利:申请阶段每件资助1000元,授权后每件资助1500元;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阶段每件资助300元,授权后每件资助300元。 2、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的资助,是指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利申请阶段和授权后的资助。每件每个国家(地区)资助20000元,其中进入申请国家(地区)审查程序后资助10000元,获授权后资助10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最多资助三个国家(地区)。 对年专利申请量多、质量高的单位和个人另行奖励。 第十条 专利实施和专利管理、专利保护的资助标准,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专利工作重点,向市财政局提出相应的年度资助标准和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申请资助的条件及资格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条件 (一)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受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内专利; 2、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已经申请国家或地区受理并缴纳相关费用的; 3、专利授权后获得专利证书的。 (二)申请专利项目实施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项目属有效专利,权属明确,无侵权纠纷; 2、实施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前景,能形成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3、申请专利项目实施资助的单位,须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生产、办公场所。 (三)专利管理、专利保护等资助,按有关规定条件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资格 1、在我市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2、资助申请人必须是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一件专利有多个申请人的应由第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3、除申请非职务专利(申请)资助以个人名义申请外,其它资助均以单位名义申请。 第五章 资助申请提供的资料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莱芜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供申请资助单位登记(注册)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国内专利申请资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的相关证明; 2、国内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须提供:专利证书; 3、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申请资助须提供: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国家(地区)专利受理通知书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受理收费发票;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须提供:申请国家(地区)专利证书。 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审核后复印件存档,原件退回。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项目实施资助资金的单位应填写《莱芜市专利项目实施资助资金申报书》,并按计划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第十五条 专利资助申请坚持地域管辖的原则。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属市级以下单位和个人申请的,首先向所属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初审后,汇总上报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市直单位和个人申请的,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初审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申请采取随时受理、定期审批资助的方式。原则上每季度审批一次。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项目实施资助的,每年年初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我市专利发展政策导向发布年度专利实施资助计划,申报单位按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的年度计划要求于每年的8月份集中申报、集中审批。市级以下申请资助的,首先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初审后,汇总上报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市直单位申请的,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初审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材料首先进行认真审查并实地考察,并提出初步意见,然后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鉴定意见;最后,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鉴定意见,审核确定具体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十七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后拨付,属于市直单位和个人申请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申请人或项目单位。市级以下资金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指标文件拨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市财政局负责核批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全数退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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