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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开阳县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贵州省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黔府办发〔2004〕124号)和《贵阳市价格波动应急预案》(筑府发〔2007〕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应对价格波动,是指发生突发性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等异常因素导致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影响或危害,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预警,并实施干预措施的活动。

(一)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在7日内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品种达到1-2种,且波动幅度达到50%,市场出现抢购迹象。

(二)较大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在县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在7日内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品种达到2-3种,且波动幅度达到50%以上,市场开始出现抢购的情况。

第三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动事件时,必须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政府和上级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启动预案。

(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动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三)分级负责原则。突发性价格异动波动事件发生后,要在县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当发生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时,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相关职能部门要迅速介入,并协同相关乡(镇)提出处置方案及时处置,同时将情况上报县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当发生较大价格异常波动时,由县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力量直接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置方案及时处置,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确定性质和严重程度,指挥督促开展应急工作。

(四)部门联动原则。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作好应对工作。

(五)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出台价格干预措施、申请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有关程序。大力查处价格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开阳县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是全县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工作机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县物价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审计局、县工商局、县粮食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见附件一)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在县物价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监控、检查三个职能工作小组。(见附件二)

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

第五条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启动实施县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负责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指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及时报请县政府批准采取有关干预措施和启动紧急应对程序,遇显著、严重价格异常波动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汇报;根据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化,决定和实施终止县预案。

第六条 县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修改县应对价格异动波动预案,根据市场价格形势,认定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建议;跟踪监测价格变动情况,做好价格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掌握全县市场价格动态;及时进行价格政策、法规宣传;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

第七条 县应急办公室各职能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组主要负责起草、拟定具体工作方案、价格监管和价格干预措施、综合汇报材料;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相关会议;协同有关部门核定落实各项经费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开展对外联络和宣传工作。

(二)监控组主要负责相关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传递;价格趋势的预测与分析;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三)检查组主要负责相关价格监管和干预措施的落实;受理价格举报,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提出对各种价格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落实各种处罚措施。

第八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物价部门负责县应急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管,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三)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食品、药品质量,负责药品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

(五)粮食部门负责监测、预测全县粮油供求信息、分析预测粮食市场供求动态和走势,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

(六)发改部门、商务局负责提供生活必需品(猪肉、食糖、蔬菜、蛋品等)的市场变化,供求信息等情况,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七)财政部门负责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八)民政部门负责对低收入群体的统计和救助工作。

(九)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十)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全面准确报道市场供应和物价情况以及价格上涨的原因,反映各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引导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客观看待市场价格的变化,为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氛围。

(十二)交通部门负责应急时期保畅工作,确保应急物资的及时调运。

第九条 参与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披露市场价格波动情况,避免引起社会混乱。

第十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制度

(一)应急值班制度。发生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时,县价格监测机构的固定值班电话实行8小时预警值班,移动电话要随时有人接听,信息报送网络8小时正常运行,密切监控市场价格;发生较大价格异常波动时,固定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预警值班,信息报送网络24小时正常运行,对市场价格进行全天候监控,价格举报保持24小时畅通。

(二)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当市场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县、乡两级应急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市场价格进行跟踪监测,分析市场价格变化形势,判断价格异常波动情形,并报告当地市场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趋势等,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对策建议,并启动相应的监测预警报告制度。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实行一周三报制度,较大价格异常波动实行一天一报制度;监测报告每天上午12时前报出,紧急情况随时报告。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启动后,各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范围和时间要求,全面、及时、准确上报。

(三)价格干预措施特别审批制度。发生价格异常波动且需要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时,县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报请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县物价部门负责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物价检查机构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调查、提醒、告诫、检查等方式,对市场价格进行全面监管。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拒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应对一般价格异常波动预案

(一)发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后,立即启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预案。各有关人员要迅速到位,掌握情况,分析判断市场价格形势,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

(二)确定价格监控的品种、范围和监测频率,立即启动一般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公告,公布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提醒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告诫违法经营者立即停止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四)迅速派出检查组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震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常波动扩大、蔓延;对不构成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其跟风和推波助澜。

第十二条 应对较大价格异常波动预案

出现较大价格异常波动后,除采取第十一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启动较大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

(二)必要时报请县政府请示市政府动用价格调节基金予以支持,县财政拿出一定资金实行财政补贴等保障市场供求和稳定群众生活的措施意见。

(三)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四)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严厉打击。

第四章 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应急指挥部稳定物价、保障供应、救助困难群体,同时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统一的应急信息应用系统、开展市场调查、价格检测、分析预测、监督检查、召开相关部门、单位、企业的价格政策告诫会、印刷价格宣传资料、进行宣传报道,配备必需的通讯和交通装备设施等。

第十四条 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后,及时提请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解除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第十五条 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总结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进一步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开阳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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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4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