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
释义 | 单位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开封市环境保护规划,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开封市主体功能区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级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封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成员党组书记、局长:李凤刚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 丹 党组成员、副局长:吴 平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 伟 党组成员、副局长:卢向荣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跃岭 副局长:李春生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 斌 内设机构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 政策法规科承担机关法制信访。 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科技宣传科负责局环保科技和宣传教育工作。 环境规划监测与总量控制科负责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及污染减排工作。 污染防治科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农村环境保护科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 下属机构开封市环境监察支队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2、依据市环保局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3、对辖区内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5、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纠纷和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6、对县、市局各分局环境监察机构行政执法情况和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稽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7、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8、负责全市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9、负责完成市环保局、省环境监察总队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开封市环境监测站1、对本市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噪声、放射性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经常性监测、分析, 收集、储存和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呈报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的技术报告; 2、对本市各有关单位诽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性测定,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据。各地排污收费管理单位不另设测试机构; 3、参加制订本市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4、负责本市环境评价,参加编写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本市环境监测年鉴; 5、负责本市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和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培训; 6、研究野外作业、采样、布点、样品运输、贮存、分析测定等各得要技术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 7、承担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任务,参加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修订; 8、参加本市污染事件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开封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负责全市辐射安全及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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