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开放式监狱 |
释义 | 开放式监狱 open prison 亦称开放式机构,封闭式监狱的对称。西方国家监狱类型之一。指没有围墙、铁窗、警卫看守等戒护设施的监狱。它始于19世纪后期的瑞士。 1891年瑞士监狱实务家凯勒豪斯在瑞士伯尔尼郡威茨威任监狱长期间,鉴于封闭式监狱蔑视人的尊严,对犯人限制过严,使犯人与社会完全隔离等弊端,而倡议设立没有围墙、铁栅等安全戒备设施的监狱,在与外部社会相类似的设施中对犯人进行品格陶冶和职业技术训练,引导和鼓励犯人自尊自重、自责自律、自新,并在实践中取得成效,引起西方各国注意。1934年,英国建立了第一个开放式监狱。以后,欧美各国及亚洲的日本、印度、缅甸等国都建立了开放式机构。 1950年在荷兰海牙举行的第12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的决议案中明确指出:“本会议所指的开放式机构,是指不用围墙、锁、铁栅或看守等有形的方法,以防止犯人逃亡的监狱而言。”它的本质“在于不对受刑人加以严密的,持续的监视,信任他们能够服从监狱的纪律,即以责任心的训练为制度的基本”。开放式监狱收容的罪犯人数不宜过多,而且罪犯必须是在封闭式监狱服完四分之三刑期,表现良好的。对于表现较好的初犯,刑期较短的,也可不经封闭式监狱直接投入开放式监狱。 开放式监狱的优点是:1、给予犯人更多的自由,让他们在接近于正常生活的条件下进行矫正,有利于帮助受刑人适应社会生活。2、戒备设施较少,可以节省管理和建设费用。3、便于消除犯人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对立,使他们互相信任,改变犯人的反社会观念。其缺陷是:没有有形的防范脱逃的设备,容易诱发受刑人脱逃,而且会引起该机构所在地居民的不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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