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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查田运动
释义

查田运动简介

1933年6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发出《关于查田运动的训令》,要求各级政府在查田运动中,坚决执行阶级路线,以农村中工人阶级为领导:依靠贫农,坚固联合中农,向着封建半封建势力作坚决的进攻。把一切冒称“中农”、“贫农”的地主、富农,完全清查出来,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财产,没收富农的土地及多余的耕牛、农具、房屋,分配给过去分田不够的及尚未分到田的工人、贫农、中农,富农则分较坏的劳动份地。2日,中共苏区中央局作出《关于查田运动的决议》,指出查田运动是一场剧烈与残酷的阶级斗争,要求各级党组织依靠雇农、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群众,来反对和剥夺地主残余与富农的一切反革命企图。但又指出:决不容许任何消灭富农的企图。只没收他们多余的农具与好的田地,分给他们以坏的“劳动地”。

查田运动开展

1933年2月1日,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苏区实行查田运动的训令》,下发到中央苏区所辖的39个县。《训令》指出:“苏区内田未分好或分得不好的地方,如会昌、石城、安远、寻乌、南广、新泉、宁化等县,要马上发动群众,重新分田,或彼此将田对调。土地分得好的地方,要组织突击队、查田队,去检查别区和别县的土地,发动他们重分或对调。限两个月内全县田园必须彻底分好,要 使地主分不到一寸土地,富农分不到一丘好田。”

对于中央苏区的苏维埃干部和群众来说,“查田运动”这个词,他们已在1932年2月就听说过。那是周恩来秘密进入瑞金,就任苏区中央局书记后一个多月,为贯彻共产国际和中共六届四中全会后中央关于土地革命的指示,提出了“查田运动”的口号。2月8日,由周恩来起草的《关于在粉碎敌人四次“围剿”的决战面前党的紧急任务》中,规定了八项立即执行的任务,第六项就是“必须完成查田运动,彻底解决土地问题”。苏区中央局的指示,“拨正”了赣闽两省土地分配的方向。1932年5月初,江西省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在兴国县城召开。大会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以检讨的语气写道: “过去江西分配土地是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以人口为单位平均分配,这是非阶级路线的全民化土地革命,是错误的。”“现在必须执行明确的阶级路线,即豪绅地主不分田,而富农只能分坏田。为此,苏区各县应组织查田委员会,将所有的错误彻底地揭发出来。”6月中旬,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在5月份颁布的《重新分配土地的条例》基础上,补发了一个《检查土地条例》,宣布说:“全闽西马上举行一个检查土地分配的运动。过去一切地主(不论大小地主)家里所分到的土地,以及他的房屋财产用具,一概彻底检查出来没收,富农多分的土地和所分的好田(秧田)都要清查出来加以没收。”围绕着苏区中央局查田的指示,临时中央政府还在瑞金召开的周围六个县工农检察部联席会议上,布置六个县立即展开这项工作:“如发现地主还据有土地和大房屋,富农还占有好田,必须立即没收,重新分配。”

然而,苏区中央局的这次查田运动,却成了光发指示不见行动的过场。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查田运动不切合苏区土地革命的实际,脱离了苏区农民的要求;另一方面是第四次反“围剿”的战争任务像大山一样压在中央苏区军民头上,军事的极度紧张,根本无暇顾及查田;还有一个更为关键的因素就是周恩来已在实际接触中感觉到: 查田运动并非共产国际和临时中央所强调的那么正确和重要,如果这样做的话,意味着从根本上否定苏区多年来取得的土地革命成果,将引起许多方面的混乱。可是,1933年的查田运动,却与临时中央有直接关系,是博古作出的重大部署。1933年1月下旬,在上海站不住脚的临时中央,由博古带领来到瑞金。甫抵之际,临时中央决定把查田运动当成反“右倾机会主义”、“富农路线”的重要内容全面铺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员会的《训令》,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2月10日,临时中央与临时中央政府的联合机关报《红色中华》,在第一版的头题位置,刊出署名博古的社论性文章《彻底进行老苏区和新发展区域的查田运动》,郑重提出“彻底进行老苏区的查田运动与新发展区域中的迅速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将其平均分配给雇农、苦力、贫农、中农,实行正确的土地分配,这是我们在各个战线展开全面进攻的一个重要方面”。紧接着,由苏区中央局主办、受中央党报委员会指导的《斗争》刊物第十四期,刊登了《苏维埃政权下的阶级斗争》的评论。文章指出:“赣西南和闽西苏区的土地是普遍分配了,但是所有的地主富农分子都同时分得了土地,这与中央制定的土地政策大相径庭!是一种非阶级路线的表现。现在要重新正确地分配土地,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这对于我们是极端必要的,必须把查田运动在苏维埃区域内剧烈地开展起来! ”

博古等人高度重视查田运动的理论宣传,除了发表社论、评论外,博古还亲自出马,在中央人民委员会驻地沙洲坝元太屋作动员报告。听报告的对象为中央各部门、直属机关负责人以及瑞金部分乡主席百余人。年仅26岁的博古,以其出色的口才,从苏联大办农业合作化消灭富农经济讲起,结合六届四中全会后中央制定的《土地法草案》,着重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理论上的阐述:

“被没收的旧土地所有者,为什么无权取得任何土地?”

“富农被没收土地后,为什么只能分得较坏的‘劳动份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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