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绝对外交豁免权 |
释义 | 【中文表述】绝对外交豁免权 【英文表述】absolute immunity 绝对外交豁免权,指主权国在某一司法管辖区获无条件外交豁免。 案例 2011年9月8日,香港终审法院根据人大释法结果裁定刚果胜诉,享有绝对国家豁免权,即美国公司不能在港向刚果追债。 刚果民主共和国向中国中铁提供开矿权,换取后者于刚果投资大量基建,却遭一美国基金公司以刚果债主身分,要求截取中国中铁1.02亿美元基建投资费抵债。 刚果一方认为,提供矿产予国营的中国中铁,以换取中国中铁在刚果投资大量基建,包括高速公路、机场、医院及公营房屋等,这属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的行为,根本不容香港法院作出裁决。该观点获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芮安牟接纳,原审时刚果获判胜诉,令美国基金公司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不能向中国中铁讨债。 但刚果于原审时提出,即使主权国的国家行为说法不成立,刚果在香港也享有「绝对外交豁免权」,即主权国于香港法院获无条件豁免,令刚果毋须还债。此说法引来香港律政司加入诉讼,而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亦三度去信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支持刚果的说法,指中国内地奉行绝对外交豁免权。然而,稍后香港上诉庭坚持香港沿用普通法制度,有关交易不能得到绝对外交豁免,以2比1推翻刚果胜诉判决。 刚果以「绝对外交豁免权」阻止基金公司追债,2010年遭上诉庭裁定败诉,刚果不服向终院上诉,要求终审法院就外交豁免权提请人大释法。 香港回归近14年,终审法院首次主动提请人大释法。终院就刚果的债务诉讼颁下判辞,裁定外国政府在香港法院享有司法「绝对豁免权」,同时决定主动提请人大释法,要求人大澄清《基本法》第13及19条中有关「外交事务」的定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3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第19条则指香港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在有需要时,法院应取得行政长官请示中央人民政府后发出的证明文件,以文件内容作判案依归。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2011年8月底在北京召开,听取香港终审法院就刚果民主共和国欠债引发外交豁免权争议,提请解释基本法第13条第一款及第19条的草案,会议表决一致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条第一款和第19条的解释。释法通过后,香港需跟从中国,给予刚果绝对外交豁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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