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简称香港居留权及居港权,是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的权利。“居港权”一词最先见于中英联合声明,并于1987年7月1日纳入为香港法律的名词。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分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两类。前者具有香港居留权,后者则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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