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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金华市信息安全协会
释义

协会概况

金华市信息安全协会,英文译名为JinHua Association of Information Security,简称JHAIS,是由金华市公安局主管、金华市民政局登记的、由从事信息网络安全领域研究、科研与教育人士、信息管理机关、信息服务部门和计算机信息安全产品生产、服务单位、计算机使用单位等自愿参加的具有独立法人的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信息安全学术交流活动,研究和提供信息安全技术、法律服务和管理措施,充分发挥信息安全管理部门与用户之间的桥梁作用,协助主管部门规范和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和维护金华市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安全,促进金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健康发展。

本协会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信息网络使用单位和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保护水平。

(二)承担市公安局委托的检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漏洞,开展安全检测、评测网络安全等级以及其他安全技术服务。

(三)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新技术的研究及产品的开发、推广。

(四)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咨询服务、认证、评审以及为电子数据恢复、认定、鉴别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五)组织举办信息安全讲座和研讨会、推广普及信息网络安全知识和行之有效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经验,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六)建立与加强同国内外信息安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民间交流和国际交流,繁荣信息安全学术交流。

(七)为网络使用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安全方面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为了更好地为信息安全应用单位提供安全技术交流、咨询、系统漏洞检测、安全援助等服务,协会拟成立计算机技术支持中心,该中心将为安全协会的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最新病毒信息及相关的解决方案。由协会技术支持中心每半月提供一次最新的防病毒更新信息,为会员实时提供有针对性的防病毒方案与建议。

(二)提供针对系统的、业务应用的安全威胁表。由协会技术支持中心每月提供一次最新的系统漏洞威胁信息。提供系统网络的一些重大安全问题的补丁程序及安全措施。

(三)提供安全产品、关键服务器的日志分析服务。由协会技术支持中心的安全工程师采用人工与相关软件相结合的方式为会员用户提供相关的分析报告。

(四)提供5×8小时电话热线服务。由协会技术支持中心安全服务工程师为会员用户提供5×8小时实时的安全问题电话解答服务。

(五)通过BBS论坛提供客户与国内网络安全领域专家的沟通平台。

(六)针对会员的实际应用,为会员用户开发网络安全专用软件。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团体名称:金华市信息安全协会(简称“协会”—下同)英文名为JinHua Association of Information Security。简称JHAIS。

第二条 协会性质:金华市范围内从事信息网络安全应用、教育、培训、服务、生产和研究开发的技术人员、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参加组成的学术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信息安全学术交流活动,研究和提供信息安全技术、法律服务和管理措施,充分发挥信息安全管理部门与用户之间的桥梁作用,协助主管部门规范和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和维护金华市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安全,促进金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是在金华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法人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是金华市公安局,在行业业务中接受金华市公安局、金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街639美保龙南2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信息网络安全的教育培训、组织管理。

(二)举行学术会议,开展学术讨论,交流应用成果。

(三)大力普及信息网络安全的知识和技术。

(四)组织专业性的协作攻关。

(五)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入侵检测以及其他安全技术服务。

(六)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认证、评审以及为计算机违法犯罪证据的认证、鉴别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七)为网络使用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安全方面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八)对信息网络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强化计算机安全意识。

(九)向国家、省、市的政府有关部门和信息网络安全的学术团体推荐协会的优秀论文、信息网络安全应用的新成果和优秀人才。

(十)宣传政府对计算机及其信息安全的有关政策法规,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管理,增强信息安全的监管能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协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在信息安全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领导和有关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单位会员:

(一)可优先获得1名(会员单位负责人)理事提名和被选举权;

(二)可优先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可优惠取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和服务;

(四)可要求本协会优先给予安全技术咨询和援助;

(五)可请求本协会协助举办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班或其他行业性活动;

(六)可优先加入协会开展的计算机安全应急响应服务工作;

(七)可优先获得协会网站的网上资料介绍资格。

个人会员: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优惠取得本协会拥有和掌握的最新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协会开展的所有服务项目的优先享受服务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信息网络安全方面的建设性意见。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负责与上级协会及兄弟协会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批准和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于本协会事业,愿意为本协会事业作出贡献;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秘书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处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0年4月30日修改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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