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界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释义 | 根据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界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0〕66号)和中共界首市委、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界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界发〔2010〕6号)精神,设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阜阳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管理城市公共客运的职能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三)将原市建设委员会的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增加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阜阳市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等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改革方案、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指导和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二)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管理建设档案。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全国、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经济定额;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制定地方价格估价表,发布造价信息;对全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管理、指导建筑业活动。负责管理、指导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勘察设计,促进建筑业发展;负责监督指导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指导、监督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管理、指导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五)负责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泵站、路灯、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节水和城市排涝;指导监管燃气、供热行业;负责主次干道的环境卫生、城市雕塑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城建监察工作。 (六)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参与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七)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和管理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八)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引进、人才培训规划和计划,指导全市住房和建设行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九)负责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组织开展委属各单位的内审工作。 (十)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一)指导管理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统计工作;指导管理委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委属单位的体制改革。 (十二)指导各乡、镇、街道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的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小城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7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接待、会务、文稿起草、政务信息、对外联络、新闻宣传工作;制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办公自动化、政务公开、机要保密、机关文明创建和后勤事务管理工作;负责财务代办、系统内部审计监督、财务工作;负责指导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指导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政治和业务教育、职称申报、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建设、规划等图纸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组织拟定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受理和会同有关股室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事项;负责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窗口建设。 (三)规划股 参与研究城市建设发展战略,贯彻执行规划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和监督各类建设规划,指导城市规划监察工作;组织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设计方案和初评初审;负责“一书两证”的办理;负责指导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规划验收;负责规划资料收集、管理、移交。 (四)住房管理股 指导、协调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征(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旧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指导住宅装饰装修工作;指导监督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房地产拆迁、物业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五)建筑业管理股 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监督管理和执法;负责建筑物、构筑物图纸的行政审查;负责建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代理单位资质及从业人员资质监督、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指导村镇建筑工匠的管理、培训及资格认证;负责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的管理、新型墙材和节能材料的推广应用、监管和执法;负责建筑监察工作。 (六)城乡建设股 参与制定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城区的道路、排水、桥涵、泵站、路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园林绿化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农村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工程建设档案管理。 (七)安全质量管理股 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管理;管理和协调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管理;组织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应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机关党的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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