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姐妹班 |
释义 | "姐妹班制"的略称。越剧戏班、剧团时的经营制度,类似合作社,是一种自愿组合的共和制。有三种情况:最早是三四十年代每逢夏季营业清淡期间,剧团"歇夏"停止演出,积蓄较少的普通演职员为了维持生计,临时组成小班子演出,每天按商定比例分拆票价所得,名"姐妹班";其次是抗日战争胜利后,上海物价飞涨,时局动乱,多数剧场营业不佳,某些老板与演职员联合组班,共同维持演出,按约定比例分担盈亏,也称"姐妹班"。建国初期,在人民政府指导下,越剧界废除老板制,纷纷组成以主要演员为核心的民间职业剧团,仍沿用"姐妹班"的说法。但此时已具有较为完善的合作社性质,其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团员大会,凡重大问题,均须由它通过。负责处理团员大会决议以及日常事务的机构,是正副团长(常由主要演员担任)为核心的团务委员会。一般规模齐全的剧团,在团委会下专设总务部、剧务部、音乐组、厢房组(管理服装、道具)、演员组,分担各项工作;团委会之外,还有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剧团人数,多者七八十人,少者三四十人不等。在这种姐妹班里,各人根据共同评定的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营业盈亏也按各人所得的比率分摊。比起建国前临时组合的姐妹班,固然有了很大进步,但演职员薪水差距仍较大,最高者可达二三千元,最低者却只有六七十元;同时,由于照顾主要演员的面子,用了一些冗员,无形中减少了全团经济收益;规章制度亦不健全,往往是主要演员说了算。因此,姐妹班制度并非完美无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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