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海口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设立海口经济学院的通知 |
释义 | 教发函〔2008〕9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将海口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升格为本科院校的函》(琼政函〔2006〕91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海口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设立海口经济学院,学校代码为:12308;同时撤消海口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口经济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由你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业务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可举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近期本、专科教育并重,逐步扩大本科教育。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20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业4个,即:国际经济与贸易、新闻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旅游管理。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六、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经我部核准的《海口经济学院章程》,一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海南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海口经济学院章程 附件: 海口经济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海口经济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文坛路2号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院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立足海南、面向全国、适应市场、服务社会,积极更新教育理念,努力构建现代教育平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既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形式:本科教育和高职专科教育并举,逐步过渡到以本科教育为主。学制为本科四年,专科二至三年。在开展全日制普通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成人继续教育和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 办学规模: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学生控制在12000人左右。 第七条 学科门类:以人文学科、社会学科、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为主,适度发展理、工学科门类。 第八条 学院的举办者为海南海瑞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学院接受海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院的举办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院董事会由7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5人。董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举办者代表出任董事的由举办者推选;教职工代表出任董事的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时,可请假但须书面表达其意愿。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董事(包括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但书面表达意愿者)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院董事会权利: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决定其报酬; (二)根据院长的提名或意见,聘任和解聘院级其他领导,决定其报酬; (三)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教职工编制数额和工资标准; (七)审定学院财务预算、决算和办学结余回报额分配方案; (八)决定学院投资、融资等事宜; (九)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十)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院董事会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对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 (三)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向社会各界宣传学院,聘请与推荐专家和学者到学院讲课、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五)为学院的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帮助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基地; (六)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董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董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学院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知名专家担任学院院长。院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由院行政领导、院长助理等参加的院务委员会。院长主持院务会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执行董事会决议、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的其它授权。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其成员在教职工代表和举办者推荐人员中产生。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如因擅离职守使学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查学院财务管理; (二)对董事会成员和院领导履行职务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会成员及其他院领导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有重要事由经两人以上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董事会议和有关部门的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学院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三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院党委支持董事会和院务会依法办学,保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院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保证和监督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建立院党委与董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院院务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委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审议学院拟定的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学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作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吸收教职工的合理意见。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条 学院聘用教师和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院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院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 学院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学院对教职员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员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院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院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励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学院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处罚规定,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和处罚规定的学生予以处理或处分。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九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与成功经验。 第四十一条 学院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四十二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学院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六条 学院截至2007年11月30日,共有资产7.16亿元。其中举办者投入3.6亿元,办学积累0.32亿元,2007年1-11月收支节余0.7亿元,负债2.54亿元。 学院升格本科后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杂费; (三)融资;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为事业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学院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学院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教育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费用。 第五十一条 学院每个会计年度办学有结余时,出资人可以取得回报。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学院应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与财务状况;取得回报的比例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所列因素,由学院董事会决定,并在该决定作出起15日内,将该决定以及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与财务状况,一并呈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院如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出资人不得获取回报。 第五十二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学院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法人代表,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回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生效并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院长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合提议,并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董事会批准,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后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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