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西巡警道 |
释义 | 光绪三十一(1905)年九(10)月,北京成立了巡警部,“各省巡警,并著该部督饬办理”。巡警部成为全国最高警察行政机关。次年的官制改革中,巡警部改为巡警司,隶属民政部。各省巡警总局或警察总局一律裁撤,改设巡警道,在机构编制方面渐趋全国统一。巡警道直接受各省督抚节制,亦间接受民政部的监督,负责各省警察行政事务,统辖全省警察机关,同时负责省城的警察事务。光绪三十三年正月二十七日(1907年3月11日),清朝政府饬令各省裁撤省城巡警总局,改设巡警道主持全省警务。 宣统元年(1909年2 月),江西设立巡警道。随后,根据民政部拟定《各省巡警道官制并分课办事细则》规定,省巡警道就所治地方设置警务公所,下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4科,科设科长、副科长各1人及办事人员。 随着江西全省巡警道署的设置,裁撤省城巡警总局,组建江西警务公所。下隶各州、县巡警局改为巡警署,遴派警务长、分区区官、巡官、巡长和巡警,直属当地行政长官统辖执行警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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