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西省开展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活动的意见 |
释义 | 为深入贯彻“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加快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步伐,增强城市生态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2011年9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赣府厅发〔2011〕46号印发《江西省开展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活动的意见》。该《意见》分充分认识开展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活动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检查验收和考核奖励、加强省级森林城市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4部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活动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开展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江西省开展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活动的意见为深入贯彻“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加快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步伐,增强城市生态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活动,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活动的重要意义 (一)创建森林城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吸收二氧化碳、净化空气、美化环境、降低噪声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开展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活动,通过大力开展城市植树造林,增加城市森林面积,构建城市生态系统,提升城市生态功能,为城镇居民创造一个四季清新、生态优美、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努力实现“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创建森林城市是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迫切需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特色是生态,核心是发展,关键是转变发展方式,目标是走出一条科学发展、绿色崛起之路。开展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活动,就是结合江西生态建设实际,针对薄弱环节,提高城镇绿化水平,逐步构建以森林为主体的城乡绿化体系,不断提高城乡绿化水平,进一步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再上新台阶。 (三)创建森林城市是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绿色崛起的重要举措。城市是人口、产业、经济、文化高度聚集的区域,绿化水平是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开展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活动,有利于增强城市生态理念,提高城市绿化档次,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增强城市带动功能,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努力把森林城市打造成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城市科学发展的示范和样板。 (四)创建森林城市是深入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的有效载体。城镇绿化是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活动,目的是引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城镇绿化,改善和提高城区、城镇周边和城市出入口等重要地段的绿化,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加快推进“身边增绿”,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造林绿化,让城乡居民共享造林绿化成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创建森林城市事关每个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发挥市县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创建森林城市目标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共同开展创建工作。 (二)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状况,制定科学可行的森林城市创建总体规划,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分步组织实施。严格检查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三)坚持适地适树、生态与景观相结合。以植树造林为主,多栽树、栽大树、栽全冠树,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城市建成区多栽胸径15厘米以上的大树。树种选择以本地乡土树种为主,实行乔灌结合、常绿树与落叶树结合、生态效益与景观效果结合,注重生物多样性和景观丰富性。 (四)坚持突出重点、协调发展。以实施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为载体,重点加强城市出入口、主干公路和建成区其他地段造林绿化。加大对城市周边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林相改造,大力建设城区和城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广泛开展营造青年林、结婚林、成长林、“三八”林等植树活动,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城市森林管护水平和创建成效。 三、检查验收和考核奖励 省级森林城市的检查验收由省绿化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规划报批。 申报创建省级森林城市的市、县政府须编制创建总体规划,并报省绿化委员会评审论证。总体规划通过评审论证后,市、县政府根据总体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创建申报。 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实行申报制。经自查并达到《江西省森林城市评价指标》的(见附件1、2),设区市以市政府名义向省绿化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县(市)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以县(市)政府名义向省绿化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已获得“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的市、县可直接申报省级森林城市。 (三)考核验收。 接受申请后,由省绿化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具体考核验收办法由省绿化委员会另行制定)。对经考核验收达到创建标准的,由省绿化委员会报省政府审定。 (四)表彰奖励。 对达到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标准的市、县,由省政府授予“江西省森林城市”称号,并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对创建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市、县,推荐申报国家森林城市。 四、加强省级森林城市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市、县政府要把创建省级森林城市,作为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和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细化工作内容,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各级林业、住建、规划、发改、财政、环保、园林绿化、城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分工职责,通力合作,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激励措施,搞活创建机制,推动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对创建工作的认识,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创建活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附件:1.江西省森林城市评价指标; 2.江西省森林城市评价主要指标说明。 附件1江西省森林城市评价指标 一、森林城市建设 二、生态文化建设 三、创建组织管理 附件2江西省森林城市评价主要指标说明 1.规划区森林覆盖率:是指规划区域内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2.规划区村庄绿化覆盖率:是指规划区域内的村庄绿化面积与所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3.建成区乔木绿地率:是指建成区内乔木绿地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乔木绿地指以乔木绿化为主的绿地,绿地中乔木绿化覆盖面积不低于80%。 4.建成区绿地率:指建成区的园林绿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指建成区的绿化覆盖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 6.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指建成区公园绿地面积与建成区人口之比。 7.建成区平均每500米公共休闲绿地数量:指建成区内每500米建成的公共休闲绿地个数。单个公共休闲绿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乔木绿地率不低于30%。 8.建成区人均乔木株数:指建成区胸径10公分以上的乔木数量与建成区人口之比。 9.主干道行道树行数:指主干道两侧(含中央隔离带)所种植的行道树的行数。主干道可绿化路段应全部绿化,不出现断带。 10.建成区绿化植物种类:指建成区内用于园林绿化的植物的种类总数。 11.乡土树种占城市绿化树种比例:指本地区有天然分布的树种与城市绿化树种之比。根据城市绿化的特点,对于一些引种期长、生长良好、已经经过本地区极端温度等环境条件考验,达到引种成功标准的树种,也可以作为乡土树种使用。 12.城市森林自然度:是对区域内森林资源接近地带性顶级群落(或原生乡土植物群落)的测度,可用公式表示为: N=∑mi·Qi/∑mi(i=Ⅰ,Ⅱ……Ⅴ) 式中:N为区域森林自然度;mi为区域内自然度等级为i的森林资源面积;Qi为区域内自然度等级为i的森林资源权重。一般根据森林群落类型或种群结构特征位于次生演替中的阶段划分等级。 13.规划区内森林公园数量(个):指规划区内已建成的森林公园的个数。森林公园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单个森林公园面积设市城市不小于150亩,县(市)不小于100亩。 14.规划区内湿地公园数量(个):指规划区内已建成的湿地公园的个数。湿地公园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单个湿地公园面积不小于300亩。 15.主要通道可绿化地段绿化率(%):指境内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以及省内五大河流及其一级支流、主要干渠两侧绿化路段与可绿化路段之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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