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高等教育类) |
释义 | 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赣教法字【2009】2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我厅对所有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梳理,制定了《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高等教育类) 部门规章 1、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或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教学质量差、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教育部或学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顿、调整,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专业。 细化标准: 1、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高校,由主管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调整。 2、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的高校,由主管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 3、教学质量差、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专业,高校对擅自设置和调整的专业在限期内未调整,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设置标准的专业在限期内未整顿,由主管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该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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