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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
释义

一、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8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9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精神,特制定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对象。本办法收费对象为江西省境内所有按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具体按江西省地震局、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确定我省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的通知》(赣震发[2001]12号)规定的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国家标准GBl7741—1999《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要求分四级。一级工作适用于安全性要求高的重大项目中的主要工程,其破坏会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二级工作适用于大城市、重要经济开发区以及覆盖区域较大和重要生命线工程中的主要工程,其破坏将导致严重后果;

三级工作适用于除一、二级以外的大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其破坏将导致严重后果;四级工作适用于一、二、三级工作以外的工程。

四、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地震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并按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工作。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个人,必须持有地震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实行指导价管理,其具体标准应在《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规定的额度内,由地震安全评价单位根据GB1741—1999《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的规定和委托方协商确定,体现有偿、合理收费的原则。

六、外省(市)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本省辖区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七、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经费中安排。

八、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地震、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凡只收费不提供技术服务,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均属乱收费行为, 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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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39:06